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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

日期:2021-11-01    来源:德州晚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1/0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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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商环境 环境治理 环境保护

11月1日,从德州市举行的德州市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49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为给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和充足发展空间,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规范。

一是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条例在社会普遍关注的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等方面,明确提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利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同时,为保障权利落实,还明确要求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要建立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便捷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提供保障服务。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制定完善扶持、激励、监管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市场主体在创新创业、人才保障、金融支持、公共事业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公开服务标准、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流程和材料,在确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发改、城管、住建等部门应当对其加强运营和服务的监管。

三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二)打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此,条例突出政务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在德州,办德好”的服务品牌。

一是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条例明确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完善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依法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快捷度和满意度。

二是体现便民为民利民原则。条例以企业和个人需求为导向,围绕办理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效率高的事项,加大极简办、集成办和跨省、市通办力度;推进惠企惠民政策集成服务,利用惠企惠民政策平台,实现惠企惠民政策“全量集成、快捷查询、精准推送、不来即享”;围绕市场主体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等环节,进一步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优化程序,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以监督促提升。条例第三十一条确立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通过这项制度的落地执行,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建设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此,条例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个环节,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首先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使企业投资兴业的主要参考和决策依据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严格执法是关键。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与市场主体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职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既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实行对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又要依法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轻微违法不罚和一般违法轻罚清单,给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公平、充足的市场空间。

公正司法是保障。司法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条例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让各类产权的所有者更加安心放心,市场的创业创新创造动力更加强劲。

全民守法是基础。条例一方面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四)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顺利实施,条例单设“监督保障”一章,从监督主体、监督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确立了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企业投诉处理、互联网+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突发事件纾困等在内的监督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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