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开设基金账户
(一)有效矿权矿山企业(包括在建、在生产、停产矿山)到企业所在地银行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到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模板)附件1。
(二)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时,应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基金提取承诺书。申请采矿权获得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在基金账户建立后到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监管协议》。
(三)原州级以上及县级颁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账户直接开设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原保证金账户余额(含利息)原则上转存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
(四)无主或关闭矿山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由县财政局保留在原有专户上;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用于安龙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
二、基金的提取
(一)基金实行年度提取制度,以采矿证为单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基金每年度提取数额,依据“基金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或原已编制的按相关规定仍适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所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总额综合确定,治理方案应明确预期开采年限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费。未明确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对治理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将书面补充材料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局备案。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内(含5年),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内,按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总额40%、30%、30%的比例,分期计提完基金并存入基金账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年度提取最低数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设计总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且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年足额计提完基金并存入基金账户。
3.对煤矿采矿权短期延续一年期的,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煤矿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有关事宜的通知》办理。
(二)申请延续、变更、转让的矿山企业,应向自然资源局提交基金提取凭证。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提取基金,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的,不受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申请。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主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和核算年度计提基金最低数额。对矿山企业因法院执行和破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基金账户冻结无法提取基金的,由矿山企业向县级自然资源局提供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法院执行或破产重组情况后,县级自然资源局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后,可参照短期延续办理。
(三)依法转让的采矿权,受让人接替转让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转让人已提取的基金本息应一并转让,受让人按照本实施意见继续提取、使用基金。受让人应当同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和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
(四)州级以上颁证的矿山企业可优先提取基金专户的基金。矿山企业年度提取的基金累计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的,或低于《治理方案》中估算的年度治理恢复费用的,应以本年实际所需费用或《治理方案》中估算年度费用进行补足存入矿山企业基金账户。
(五)需要提取基金专户基金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予以提取,县财政局不定期对提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使用
(一)矿山企业应按“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结合《三合一方案》或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并报县级自然资源局备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等工作。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范围。
1.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治理恢复。
2.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的地下水、地表水、植被、土壤、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景观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管护工程。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
5.矿区地表建构筑物损毁赔偿、矿区群众异地搬迁和土地流转等。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其它相关支出。
(三)在建、在生产及停产(恢复生产后)采矿权人在开展治理工程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年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经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可提取使用年度基金的70%开展工程治理。工程治理结束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部、省、州发证矿山的工程验收由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验收,县级发证矿山的工程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验收。县自然资源局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监管单位,并会同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经核查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附件2),提取年度基金的30%。
(四)对于关闭矿山和兼并重组矿山采矿权人尚未实施治理或正在实施治理但12个月内难以完成的,由关闭矿山企业及兼并主体矿山企业一次性出资治理,由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并检验1年后无问题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矿山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取使用基金。若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告知仍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后基金不予退还,由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第三方治理,所需资金从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五)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按时(季度、半年、年度)将基金提取、使用情况,治理恢复年度成效及下一年度治理恢复计划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基金的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复工程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二)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第三方治理,所需资金从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三)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半年、年度末25日前,将辖区内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情况、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州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四)矿山企业所在属地镇(街道)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情况监督管理。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黔西南州财政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州自然资发〔2019〕179号)执行。
五、附则
本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模板)
编号:
甲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采矿权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监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按有关要求开展,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预防和治理恢复,及损毁土地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基金计提标准和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确定治理经费并按规定计提存储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治理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治理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将治理方案及补充完善材料报甲方备案,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 基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预先计提并存于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中,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的资金。基金的计提、使用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基金存储、划转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按照“企业所有、规范提取、合理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协议在乙方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本信息:
矿山名称:
地址:
采矿许可证号:
矿区面积:
开采方式:
采矿权出让年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第九条 甲乙双方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计提标准和乙方在甲方备案的治理方案,确定治理总经费(即总计提基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十条乙方应按《实施意见》第二条基金的提取规定,确定每年应计提的基金额度,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应计提基金存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
预估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小于2年(含2年)的,乙方应当本合同在签订之日起15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计提存储基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十一条 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可用于抵减下一期应存储的计提基金。
第十二条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十条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计提基金的,须每日按照应存入而未存入计提基金的万分之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不得抵减应付计提基金。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在存储基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银行专户基金存款入账凭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乙方应将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挪用。乙方根据《治理方案》,在完成治理工程量50%、100%的两个时间节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交由丙方办理完成治理工程量相应比例的基金存款划转手续,留10%作为治理工程后期养护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已完成的治理与复垦工程在免养护期?1?年后,经甲方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交由丙方办理上述剩余10%基金存款的划转手续。
第十六条丙方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划转通知书的要求,将基金划转给乙方。基金划转不及时,或未经甲方授权向乙方划转基金,或数据存在错误、缺失等原因以至结算不成功的,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丙方应在向乙方划转基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基金划转记录及基金账户存款情况。
丙方应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乙方当年所有基金账户存款变化信息送达甲方。
丙方未经甲方授权向乙方划转基金的,甲方有权将丙方列入失信名录,并向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基金账户被有权司法机关采取停止支付、查封冻结等措施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乙方,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工作日内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担保,以便司法机关及时解除上述措施。否则乙方应当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基金计提、使用及治理恢复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协议对各方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各方共同协商确认,不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变更开采方式、开采范围以及增加开采矿种或治理方案超过适用期或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存续时间的,应提交新编制的治理方案并经评审,报甲方备案,并以此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采矿权转让时,同时转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乙方与受让人双方应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义务转移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处置情况等进行协商,就治理经费及已计提基金存款的归属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受让方与甲方和丙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后,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二十五条 若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计提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治理方案完成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并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乙方因遭遇不可抗力而延迟或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甲方确认的,不应构成乙方在此期间对本协议的违约。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工作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协议相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如有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治理、验收、关闭)
申请表
编号:2021()号
申请单位 | 矿山名称 | ||||
采矿许可证 | 设计规模 |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 邮政编码 |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申请资金 | 开采矿种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金用途 | 矿山基金 | ||||
余额 | |||||
县级核实意见 | |||||
审查意见: | |||||
县人民政府 | |||||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 ||||
财政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 ||||
自然资源部门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3
基金划转通知书
银行:
(采矿权人)于 年 月 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部分/全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验收合格,同意将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从其专项基金账户划转到非专项基金账户。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局 |
年 月 日 |
(采矿权人)于 年 月? 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部分/全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验收合格,同意将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从其专项基金账户划转到非专项基金账户。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111号)、《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黔西南州财政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州自然资发〔2019〕17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安龙县自然资源局、安龙县财政局和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共同拟定了《安龙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意见反馈电话:0859-5210734;意见反馈邮箱:87090775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