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拟组织开展第三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园区。
(二)对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进行综合治理,或具备综合治理基础的园区。
(三)各省(区、市)限报3家。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项目已开工或者能够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三)园区近五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三、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园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及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
四、申报时限
申报园区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实施方案》认真审核,于2021年11月26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