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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今日起施行

日期:2021-12-01    来源:南充新闻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2/0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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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治理 生态环境 城镇排水

乡村污水治理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水污染防治攻坚的“最后一公里”,更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8月25日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南充地方立法权后,我市首次用地方立法形式来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乡村污水治理的生动实践。

《条例》共7章5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处理与利用、运营与维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予以规范,有效促进我市乡村污水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抓重点聚焦群众关切问题

“经过多道工序,污水变成了清水,直接排放到螺溪河,颜色和气味也从黑臭变成澄清无味,可以用于绿化、灌溉等,真正实现了‘变废为宝’。”高坪区长乐镇污水处理厂相关负责人说,作为高坪区最大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长乐镇污水处理厂是乡村污水治理的有效示范。

“农村的农业和生活污水不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了村民的生活环境。”嘉陵区曲水镇副镇长邓立民表示,他们也一直期待着能用法治推动、规范、保障乡村污水处理工作。

2020年,市委提出立法意见,广大人民群众也表达了立法意愿。基于此,当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作为调研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作为审议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城环资委立即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到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笔起草《条例(草案)》。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多次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并听取法学专家和行业专家的论证意见。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拓宽公众的立法参与度,让《条例(草案)》更加符合实际、更加体现民意、更加符合民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反复修改完善,今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

通读《条例》,发现该《条例》7章56条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美好愿望,把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好的实践基础。

《条例》聚焦我市乡村污水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紧紧围绕乡(镇)、场镇、村庄、村(居)民聚居区、农户等区域污水处理的需要,精准定位不同区域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处理工艺、维护主体和监管责任,对实践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

《条例》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村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以及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责,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

在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上,《条例》要求政府要将乡村污水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乡村污水处理规划,合理布局乡镇、场镇、村庄、村(居)民聚居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建好后,如何保证它的管理与监督?《条例》明确了乡村污水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污泥处置、水量水质、检查考核、成本核算、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部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南充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并设置了转致适用的规定。

“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我们始终聚焦群众关切的重点问题,坚持高标准、有效管用的原则,为我市乡村污水治理立管用之法、立实用之法、立好用之法。”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周原表示,出台该《条例》既是用法治助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也是贯彻市委关于建设美丽南充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更是用法治推动、规范、保障我市乡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出亮点填补“立法空白”

农村与城镇相比,在污水来源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存在较大差异,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存在不少问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指引和保障。目前,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仅对城镇污水处理进行了规范,乡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污水处理工作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农村污水处理还属于立法的“真空地带”。

南充,作为嘉陵江中游的重要生态屏障,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在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中地位特殊。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开展乡村污水治理,深入推进千村示范工程和农村厕所革命,对乡村污水处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比较规范、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为制定乡村污水处理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条例》围绕乡村污水处理领域的‘立法空白’,结合我市地方实际,创造性地规定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立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集中式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处理要求、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等,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东旭表示,《条例》实施后,一定能引领我市广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进一步加强乡村治水力度,让南充的乡村水更清岸更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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