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政发〔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6日
玉溪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精神,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围绕玉溪“一极两区”发展定位,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三湖”污染负荷得到有效控制并实现水质考核目标,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并根本好转,“三湖”碧水长清,水质持续稳定向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一)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
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云政发〔2018〕32号),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获批后,按照批准成果执行。将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等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划为一般生态空间。
(二)环境质量底线
1.水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纳入国家和省级考核的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稳步提升。抚仙湖水质稳定保持Ⅰ类水质标准,星云湖、杞麓湖水质指标均达到Ⅴ类水质标准。中心城区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地表水水体水质优良率全面提升,彻底消除劣V类水体。抚仙湖水质稳定保持Ⅰ类水质标准,星云湖和杞麓湖水质持续稳定向好。
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中心城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和省级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省下达指标内。到203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实现稳中向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减少。
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下达的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资源利用上线
强化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三、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全市共划分82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
1.优先保护单元。共27个,包含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主要分布在哀牢山、红河(元江)干热河谷、珠江上游及滇东南喀斯特地带、高原湖泊湖区及流域水源涵养区等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2.重点管控单元。共46个,包含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等,主要分布在“三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坝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城镇规划区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区域。
3.一般管控单元。共9个,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区域。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管控要求。强化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根据划分的环境管控单元的特征,对每个管控单元分别提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形成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将“三线一单”作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确保“三线一单”落地生效。各县(市、区)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二)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等环境政策应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县(市、区)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
(三)支撑区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生态修复、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促进区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对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并依据评估情况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等提出的调整意见编制市级更新调整方案,按程序审定后发布。5年内因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环境保护要求等依法依规调整导致“三线一单”变化的,适时组织调整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实施工作。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线一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等有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市生态环境局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市财政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年初申报的预算给予相应的资金保障,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等工作。
(三)加大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实施成效评估,全面掌握各县(市、区)实施情况,及时预警生态环境风险。对“三线一单”工作开展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和单位,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切实推进实施应用。
(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地区管理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三线一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玉溪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2.玉溪市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3.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玉溪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 县(市、区) | 单元总数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1 | 红塔区 | 8 | 3 | 4 | 1 |
2 | 江川区 | 9 | 3 | 5 | 1 |
3 | 澄江市 | 8 | 3 | 4 | 1 |
4 | 通海县 | 10 | 3 | 6 | 1 |
5 | 华宁县 | 9 | 3 | 5 | 1 |
6 | 易门县 | 10 | 3 | 6 | 1 |
7 | 峨山县 | 9 | 3 | 5 | 1 |
8 | 新平县 | 9 | 3 | 5 | 1 |
9 | 元江县 | 10 | 3 | 6 | 1 |
合计 | 82 | 27 | 46 | 9 |
附件2
玉溪市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领域 | 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南盘江、元江水系干流沿岸和三大高原湖泊流域,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的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2.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钢铁企业,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或转型转产。 | |
3.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食品加工、医药制造等涉水项目向环境容量大的县(市、区)布局。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大“三湖”及“两江”流域的保护和治理,重点流域水污染严重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
2.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
3.严格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确保饮水安全。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工业园区、工矿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利用效率最大化。 | |
4.加大VOCs减排力度,扎实推动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有效提升优良天数比率。在持续推进氮氧化物减排的基础上,重点加大石化、化工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制造企业和喷漆、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生产和使用,严控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 |
5.提高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产业减量置换比例,把高能效和低碳排放纳入产能减量置换门槛,明确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控制工业、交通、建筑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矿冶、建材、制糖、造纸等非电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工程。 | |
6.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行准入管理,确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强化与其他滇中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
2.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 | |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 1.降低水、土地、矿产资源消耗强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 |
2.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强度指标管理,严格取水管控,建立重点监控取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取水单位管理。全市年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等指标达到省考核要求。 | |
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 | |
4.全市单位GDP能耗持续下降,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达到省考核要求。 | |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
附件3
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县(市、区) | 单元名称 | 管控要求 |
各县(市、区)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办法出台后,依据其管理规定执行。 | ||
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1.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限制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 | |
2.重要湿地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生态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基本草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管理。 | ||
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
各县(市、区)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 |
附件4
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县(市、区) | 单元 | 管控要求 | ||
名称 | ||||
红塔区 | 红塔区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红塔工业园区、研和工业园区和玉溪高新技术开发区现有园区钢铁、冶金等重污染企业进行调整和管理。 | |
2.红塔工业园区和研和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全部调出园区范围。 | ||||
3.红塔工业园区限制以废水、高架点源废气为特征污染的工业企业入园,以污染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为环境管理核心,完善污水、中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严格实施以水定产及红塔工业园区内废水、废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不高于现状排放水平,大力促进园区外的研和工业园区等区外现有工业废气污染物减排。 | ||||
4.研和工业园区现代物流组团、金属冶炼及钢铁压延加工组团、装备制造及金属冶炼组团、金属冶炼及铸造组团与周边居住区间规划绿化隔离带。 | ||||
5.玉溪高新技术开发区引进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功能及产业发展定位执行。 | ||||
6.高新区九龙片区用地规划中不得设置三类工业用地,九龙片区禁止发展污染严重的化工、冶金类项目。 | ||||
7.与组团规划功能不相符的现有企业不应再行扩建,切实淘汰区域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的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项目排放区域大气环境超标污染因子的,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前,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废气污染物排放必须实施“区域倍量削减替代”。 | |||
2.在区域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前,排放受纳水体超标污染因子的新建、扩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有污染源1.5-2倍的削减替代。 | ||||
3.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流、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各工业片区收集处理系统和回用系统。 | ||||
4.开展淘汰关闭企业迹地清理,妥善解决遗留环境问题。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岩溶发育区域,应严格分区防渗要求。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防止事故情况下污染区域地下水。 | |||
2.高新区九龙片区不得在飞井海水库流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防止出现飞井海水库的污染风险。 | ||||
3.规划布局中注意与村庄规划发展区保持必要的环境防护距离。居民集中区不宜布置构成重大危险源。 | ||||
4.及时完成重污染企业周边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 | ||||
5.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 |||
2.新引进高耗水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行业先进值。 | ||||
红塔区 | 红塔区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2.现有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建材、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限期搬迁改造。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改扩建,加快新建玉溪市第二、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 |||
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3.加强玉溪大河等重点河道的截污清淤治理与修复。 | ||||
4.现有云南玉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型升级改造,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产能置换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 | ||||
5.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6.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2.居民点与工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中心城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 | |||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红塔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执行,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城区近郊。 | ||||
3.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4.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红塔区 | 红塔区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畜禽水产超规划养殖。 | |
2.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 |||
加快小石桥等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网管建设。 | ||||
3.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 ||||
4.加强玉溪大河等河道的综合整治。禁止垃圾沿河、沿路堆放,减少对河道水体的污染。 | ||||
5.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 |||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
3.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 |||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
红塔区 | 红塔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砂铁等重砂矿物。 | |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4.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3.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江川区 | 江川区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电镀工序和产生含重金属废水的热及表面处理工序的项目落户工业园区。 | |
2.对机械电子产业区的铸、锻、焊工艺采取必要限制,做到低污染、低能耗。 | ||||
3.装备制造产业区重点发展服务于新兴产业的高端装备产品,生产工序上重点以产品的总装为导向。 | ||||
4.产业布局应严格遵守《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要求,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对星云湖水质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对原有企业及时开展环保优化提升,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 |||
2.采取入星云湖削减量指标调配、增加其它入湖污染源削减指标等调控措施,确保入湖污染物控制总量不增加。 | ||||
3.对工业废水须进行综合利用、封闭循环使用,做到工业废水零排放。 | ||||
4.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片区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5.畜禽养殖业、磷化工与磷矿山开发等高磷产业开展整治和环保提升改造。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不宜布置重大危险源。 | |||
2.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护距离的要求。 | ||||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 |||
江川区 | 江川区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2.星云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及星云湖保护相关规划要求。 | ||||
江川区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应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完善星云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率确保不低于90%。 | |||
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
江川区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2.居民点与工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 ||||
江川区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 |||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江川区 | 江川区江城镇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江川区 | 江川区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 | |
2.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 | ||||
3.现有蔬菜等高肥、高耗水作物,应严格控制其种植面积,改变种植品种、调整种植结构,实行休耕轮作。 | ||||
江川区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 |||
2.加快完善星云湖流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星云湖流域村落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 | ||||
3.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 | ||||
4.现有沿湖带状调蓄系统,沿河道建设农田排水渠末端塘库净化系统应逐步完善,实现对沿岸农田沟渠排水截留处理率应不低于60%。 | ||||
5.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确保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
江川区环境风险防控 | 1.完善星云湖蓝藻水华防控体系。 | |||
2.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 ||||
3.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5.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江川区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节水农业。在星云湖流域坝区农田的蔬菜种植区,建设高效节水灌区,促进节水减排。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以上。 | |||
2.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确保不低于90%,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
江川区 | 江川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2.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3.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4.星云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禁止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沿湖面山采矿、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等。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 ||||
3.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4.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澄江市 | 澄江市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蛟龙潭片区和提古高新区禁止规划布局三类工业用地。 | |
2.园区的发展应从上大关小、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等方面重点考虑,走新型工业化路线。 | ||||
3.蛟龙潭片区应严格控制大型的以排放废气和废水为主的企业入园。 | ||||
4.东溪哨片区重污染企业应远离居民集中区。 | ||||
5.抚仙湖二级保护区(抚仙湖径流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抚仙湖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2018-2035)》等管理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蛟龙潭片区和提古高新区应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或排放废水污染物实现等量替代或倍量削减。 | |||
2.东溪哨片区工业废水须进行综合利用、循环使用,做到工业废水不外排。 | ||||
3.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片区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4.东溪哨片区原有重污染企业应及时开展环保提升改造,为产业布局腾出环境容量。 | ||||
环境风险防控 | 1.蛟龙潭片区和提古高新区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 |||
2.东溪哨片区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护距离的要求。 | ||||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 | |||
澄江市 | 澄江市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抚仙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及《抚仙湖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2018-2035)》等抚仙湖保护有关规划要求。 | |
2.严格执行“四退三还”政策。严格控制湖滨缓冲区旅游开发规模和强度。 | ||||
3.适当发展旅游业,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 ||||
4.严禁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及《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抚仙湖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2018—2035)》规定禁止的项目。 | ||||
5.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新老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体系应逐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及旅游污水应全部纳管排入污水厂,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全覆盖。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率确保不低于90%。到2030年,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100%。 | |||
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达到或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尾水实行最严格的外流域达标排放标准。 | ||||
3.加强对流经县城的窑泥沟、抚澄河等河道治理,采取生活污水截污纳管等措施。 | ||||
4.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5.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6.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2.加强旅游综合岸线生态安全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污水处理厂尾水用于绿化用水等,余水通过抚仙湖东岸截污工程排放至外流域,彻底解决污水排放问题。中水回用率不低于污水处理量的50%。 | |||
澄江市 | 澄江市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 | |
2.现有以蔬菜规模种植为主的高肥、高耗水作物,应严格控制其种植面积。改变种植品种、调整种植结构,实行休耕轮作。重点推广种植高效低污染的蓝莓、荷藕、绿化苗木等。 | ||||
3.现有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应减少存量、逐步迁出。畜禽养殖限制标准按照《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等严格执行。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 |||
2.完善抚仙湖北岸坝区村落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加快新建、扩建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抚仙湖径流区农村污水处理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到2030年,生活污水一级A排放达标率达100%。 | ||||
3.引导和鼓励散养畜禽养殖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妥善处理或者有效利用畜禽养殖粪便。 | ||||
4.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 |||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
3.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5.污染工业应限期治理,避免污染水源和农田。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节水农业,建设高效节水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以上。 | |||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 ||||
3.加快跨流域调水补水,解决抚仙湖海口镇、右所镇片区的生产生活用水问题。 | ||||
4.农村居民点不得突破人均用地指标。 | ||||
澄江市 | 澄江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2.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3.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3.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通海县 | 通海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与文物保护单位及文化遗址等敏感点(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重叠区域不得建设工业项目。 | |
2.在受纳水体未达标前,各片区不得入驻废水产生排放量大的产业。 | ||||
3.引进项目不得违反《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 ||||
4.里山片区应及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设备和企业,对钢铁冶炼企业及时进行整合升级改造。 | ||||
5.里山片区重污染产业应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区布局。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及时对原有项目进行环保提升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开展区域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在受纳水体未达标前,各片区新建、扩建企业应实现废水不外排或者污染物倍量削减。 | |||
2.不良地质条件区域重点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 | ||||
3.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片区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环境风险防控 | 1.靠近城区居民集中区不宜布置重大危险源。 | |||
2.杨广片区冷链物流区应注重液氨的贮存和风险防范。 | ||||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护距离的要求。 | ||||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仓储物流、冷链物流、五金机电及新材料彩印包装产业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95%。 | |||
通海县 | 通海县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杞麓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及杞麓湖保护有关规划等要求。 | |
2.严格执行“四退三还”政策。严格控制湖滨缓冲区开发规模和强度。 | ||||
3.严禁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及《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规定禁止的项目。 | ||||
4.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5.现有城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企业应限期搬迁改造。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旅游污水应全部纳管排入污水厂集中处理。加快完善杞麓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率提升到90%以上。 | |||
2.加强第二污水处理厂管理,确保正常运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3.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4.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5.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2.居民点与工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 |||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通海县 | 通海县河西镇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通海县 | 通海县纳古镇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通海县 | 通海县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 |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 ||||
3.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等环境准入要求,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现有有关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 |||
2.铜冶炼、铅锌冶炼、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主要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 | |||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通海县 | 通海县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实施杞麓湖“四退三还”。 | |
2.严格执行杞麓湖流域内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 | ||||
3.划定不同经济农作物种植区。现有蔬菜等高肥、高耗水作物,应减少种植面积,改变种植品种、调整种植结构,实行休耕轮作。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杞麓湖试行退地减水,从源头控制农业面源入湖污染负荷。 | |||
2.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 ||||
3.完善现有杞麓湖东北部沿岸村落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置、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与处置系统。乡镇分别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及以上。 | ||||
4.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农田尾水、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合理确定限养区内养殖总量。 | ||||
5.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 |||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
3.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5.增强废弃菜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废弃菜叶资源化工程二次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生态农业。严控农业杞麓湖取水量。截留后的雨水经适度处理后通过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用于农田灌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以上。 | |||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 ||||
3.利用沤肥池,加强废弃菜叶资源化利用。 | ||||
华宁县 | 华宁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限制新增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 |
2.各片区三类工业用地与居民集中区之间设置绿化防护隔离区。 | ||||
3.新庄工业片区紧邻城区,属于产城融合发展区,原有重污染企业应进行环保升级改造适时搬迁。 | ||||
4.现有钢铁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政策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 ||||
5.莲花片区限制引入排水量较大的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盘溪化工片区、青龙化工片区、新庄工业片区的磷化工、钢铁和碳素等重污染企业实现废水不外排。 | |||
2.盘溪化工片区、青龙化工片区、新庄工业片区基础磷化工及新庄工业片区重污染冶金、碳素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应进行环保升级改造。 | ||||
3.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片区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或企业单独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回用不外排。 | ||||
4.对入园企业严格控制能源和燃料的使用种类,加大煤气、液化气及电等清洁能源的普及率。 | ||||
5.青龙工业片区和盘溪工业片区应严格分区防渗措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居民集中区不宜布置重大危险源。 | |||
2.园区及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3.重污染企业周边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80%。 | |||
华宁县 | 华宁县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2.限制发展以温泉开采强度为基础的产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2.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 |||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华宁县 | 华宁县盘溪镇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华宁县 | 华宁县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 | |
2.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 |||
2.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 | ||||
3.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 |||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
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4.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 |||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确保达到90%以上。 | ||||
华宁县 | 华宁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 | |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4.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易门县 | 易门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居民集中区周边禁止布局重污染企业。麦子田片区布局重污染企业应远离六街镇居民集中区。 | |
2.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与规划功能、产业定位不相符的现有企业有序转移到与规划相符的片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积极开展区域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园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提高生活污水的截污率,为产业布局腾出环境容量。 | |||
2.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片区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3.大椿树片区现有冶金等大气重污染原有企业应进行环保升级改造,减少污染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1.靠近城区集中不宜布置重大危险源。 | |||
2.各片区应注重液氨和天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 | ||||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护距离的要求。 | ||||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90%。 | |||
易门县 | 易门县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2.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工业项目对基本农田的占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2.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 |||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易门县 | 易门县绿汁镇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易门县 | 易门县六街街道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易门县 | 易门县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 |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 ||||
3.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等环境准入要求,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现有有关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 |||
2.铜冶炼、铅锌冶炼、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主要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 | |||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3.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易门县 | 易门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砂铁等重砂矿物。 | |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4.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3.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峨山彝族自治县 | 峨山彝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现有化工企业逐步进行环保升级改造,适时搬迁,玉溪高新区研和片区双小组团(舍郎片区)和县城所在地内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 | |
2.玉溪高新区研和片区双小组团(舍郎片区)限制屠宰等恶臭废气产生量大的企业布局,禁止布局大气重污染产业。 | ||||
3.玉溪高新区研和片区双小组团(舍郎片区)在倪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前,不得引进排水量大的水污染型企业。 | ||||
4.化念片区现有食品企业应及时进行搬迁退出,不得引进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玉溪高新区研和片区双小组团(舍郎片区)在倪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前,排放受纳水体超标因子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须实施“区域倍量削减替代”。 | |||
2.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流、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各工业片区收集处理系统和回用系统。各片区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3.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加强其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并避免重污染企业过度集中造成区域大气环境恶化和超标。 | ||||
4.开展淘汰关闭企业迹地清理,妥善解决遗留环境问题。督促现有企业履行环保责任,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居民集中区不宜布置重大危险源。 | |||
2.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 ||||
3.重污染企业周边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 ||||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75%。 | |||
峨山彝族自治县 | 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2.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 |||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峨山彝族自治县 | 峨山彝族自治县化念镇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峨山彝族自治县 | 峨山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2.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3.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3.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峨山彝族自治县 | 峨山彝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限制新(改、扩)建燃煤电厂、钢铁、水泥、有色冶炼、铁合金冶炼、石化、化工等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应严格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合理控制园区开发强度。桂山片区属于产城融合区,应逐步取消三类工业用地。扬武片区应对他克冲水库及后期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予以避让;大开门地块合理确定钢铁及配套焦化产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规模;戛洒片区白糯格地块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控制制糖及造纸项目等发展规模。 | |
2.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与规划功能、产业定位不相符的现有企业有序转移到与规划相符的片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提标改造。 | |||
2.桂山片区采取优化排污口和提标改造等措施,加强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区域影响范围内控制断面水质稳定满足水环境质量要求。 | ||||
3.扬武片区大开门地块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二噁英、苯并[α]芘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量。 | ||||
4.戛洒片区白糯格地块制浆造纸产业采取先进的工艺及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废水排放对区域环境质量造成污染影响。 | ||||
5.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集中收集和处理处置。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入园项目须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 |||
2.加强区内重要污染源管控,强化园区危险化学品储运及尾矿库的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引进项目应从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
2.大红山地块应加强矿山深部资源开发利用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论证工作。 |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升级改造,增加脱磷除氮等设施,确保COD、氨氮等指标稳定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2.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全县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市中水处理设施应尽快配套建成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回用管网,再生水回用率确保不低于30%。 | |||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 |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 ||||
3.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等环境准入要求,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现有有关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 |||
2.铜冶炼、铅锌冶炼、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主要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 | |||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3.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 | |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4.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3.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限制新(改、扩)建燃煤电厂、钢铁、水泥、有色冶炼、铁合金冶炼、石化、化工等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应严格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安定片区内镍矿采选不得采用淘汰落后工艺,有计划逐步控制火法冶金和湿法冶金规模。 | |
2.江东片区禁止新增“高污染、高排放、高架源”废气污染型企业,扩建项目要求“增产不增污”。 | ||||
3.园区不得引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引入污染严重的基础化工、农药、造纸制浆、制革、石棉制品和染料等企业和项目。 | ||||
4.甘庄—干坝片区边界外设置100米-200米的控制带。 | ||||
5.对县城附近的水泥厂、钢铁企业、小冶炼厂等小企业应适时进行搬迁、改造及淘汰。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江东片区禁止布置排放大量恶臭污染物的企业。 | |||
2.重污染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应实现不外排。 | ||||
3.园区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片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 ||||
4.积极开展区域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城市生活污水的截污率,为产业布局腾出环境容量。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居民集中区不宜布置重大危险源。 | |||
2.江东片区和甘庄—干坝片区应注重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 | ||||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护距离要求。 | ||||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5.对尾矿库进行规范设计和建设,防止环境风险发生。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安定片区工业区污水重复利用率为50%、甘庄—干坝片区的工业区污水循环利用率为80%,江东片区的工业区污水重复利用率为30%。 |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县城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2.城区附近的现有水泥厂、钢铁企业、小冶炼厂等小企业应限期进行搬迁、改造及淘汰。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确保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 |||
2.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 ||||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 ||||
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 |||
2.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曼来镇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2.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的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 ||||
3.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 |||
2.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 | ||||
3.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 |||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
3.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 ||||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 |||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砂金等重砂矿物。 | |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 ||||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
4.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 |||
2.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 ||||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 ||||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 |||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3.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限制新(改、扩)建燃煤电厂、钢铁、水泥、有色冶炼、铁合金冶炼、石化、化工等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应严格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