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8日,永川区印发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川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告》),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任务要求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函》(渝环函〔2021〕340号)附件十永川区大气污染防治(蓝天行动)第35条目标任务中规定,2021年永川区应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少于5平方公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包含三个部分。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中山路街道昌州路社区、棠城社区、汇龙路社区、兴龙湖社区、中河坝社区、红河路社区,面积约12.3平方公里;胜利路街道玉屏路社区、文曲路社区,面积约4平方公里。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箕山电煤社区,约0.1平方公里;胜利路街道永钢村128片区,约3平方公里;南大街街道火车站社区,约3.5平方公里;南大街街道小桥子社区(绢纺厂片区除外),约2.8平方公里;胜利路街道张家坡社区,约3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一是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一是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二是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三是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名词解释
高污染燃料: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2017〕2号)文件,高污染燃料主要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2020年10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川府发〔2020〕20号),该通告明确了中山路街道(昌州路社区、棠城社区、汇龙路社区、兴龙湖社区、中河坝社区、红河路社区)约12.3平方公里,胜利路街道(玉屏路社区、文曲路社区)约4平方公里,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箕山电煤社区)约0.1平方公里,胜利路街道(永钢村128片区)约3平方公里,南大街街道(火车站社区)约3.5平方公里,共计22.9平方公里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重庆要求,在永川府发〔2020〕20号文件基础上,《通告》主要做了以下调整:新增南大街街道(小桥子社区(绢纺厂片区除外))约2.8平方公里,胜利路街道(张家坡社区)约3平方公里,共计5.8平方公里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