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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日期:2021-12-16    来源:莆田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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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治理 生活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莆政办〔202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2日

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落实我市作为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市的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治理木兰溪重要理念,坚持属地主责、多元共治,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市场运作,分年度推进实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思路

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导,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区域一体化的治水思路,打破城乡界限,完善治理规划,落实“一县一规划、一镇一方案、一村一设计”的工作要求,重点提升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七类重点区域内的村庄。加快建立管护机制,在已实行供水一体化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涉水事务进一步统一有效管理,以增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运营能力,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供排水一体化治理模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计划顺利推进,已建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1.城乡一体,统筹推进。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区域内城镇和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统一运营维护。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鼓励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3.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分步实施,近期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七类重点区域内的村庄,充分整合现有供排水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设施运营能力。

(四)总体目标

加强统筹规划,打破城乡界限,至2022年,全市各县(区、管委会)基本建立“投、建、管、运”区域一体化机制,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率达到省里要求的25%以上,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市、县任务,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力争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率达到省里要求的75%以上(总任务、年度任务和试点任务详见附件1、2、3);以县域为单位,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同时,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与城镇污水信息系统、供水智能化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全市城乡供排水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规划设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排水一体化规划总体布局,进一步完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落实“一县一规划、一镇一方案、一村一设计”。要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单位,逐户现场踏勘、逐村精细设计,摸清要治理的村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现有管网设施建设、标高、接户情况等基础信息,全面掌握主管、支管、入户管建设情况,形成一户一档,优先结合已建厂站及管网的改造提升,科学合理进行设计。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上级工作要求,并充分征求乡镇、村的建设建议意见,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工作计划和年度项目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文旅局等。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精准治污。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木兰溪流域和其他平原、沿海地区优先采用纳厂(即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为主;对于个别难于纳厂、具备允许尾水排放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但尾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或处理达标后排入农田、林地消纳。要突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建设,厕所化粪池尾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均要收集接管。对已开展治理但没有做到“三水”均接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村庄,要分期分批实施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等

(三)提升治理水平。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同建设,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协同推进。各县(区、管委会)要在摸清辖区内已建污水管网及小型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工作要求,合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要明确有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部门,主动靠前、规范监督,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规范建设。仙游县、城厢区、秀屿区作为省、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地区,要尽快制定出台试点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程,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等

(四)强化日常管理。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探索智慧监管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试点,实现远程监控、任务在线调度管理、问题及时转办督办、整改限期落实反馈。以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为重点,实行以效付费,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发改委等

(五)推行社会共治。各县(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综治网格化、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推广“民间监理”等经验做法,项目前期应征求村民代表会议意见,项目建设过程应接受群众监督,项目验收阶段有“民间监理”参与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

三、实施模式

(六)稳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

1.成立工作专班。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在2021年12月底前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用地征地、施工建设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卫健委、科技局等

2.明确实施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统筹力度,于2021年12月底前明确辖区内具有从事城乡水务事务能力的专业公司,统一牵头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的“投、建、管、运”,也鼓励县属国有企业与省内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合作组建专业公司,负责项目的“投、建、管、运”。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局、水利局、水务集团等

3.稳步推进一体化。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将城乡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建设,实现城乡排水一体化。对辖区内存在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产权及经营权属于集体、国有或不明确的,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确保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一体化。同时,在城乡供水一体化稳步推进的基础上,扩大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至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对采用PPP等其他模式建设的,待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后实施整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国资委、水务集团等

(七)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明确的专业公司作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把工程质量管理作为第一要务,要严把材料关、质量关和验收关,全程参与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充分体现工程质量要求,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主体责任。同时,各县(区、管委会)要明确有工程质量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农村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管理指南》(莆建质安〔2019〕62号)和相关规范标准,加强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并由专业监理和“民间监理”相结合,重点抓好接户、材料、隐蔽工程、终端设施、闭水试验、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新建或改造后的处理设施进水正常、出水达标,项目分期分批及时验收。严格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

(八)拓宽投融资渠道

1.统筹相关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同时,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运维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在10%以内比例)、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按10%比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和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低于10%)等涉农、涉水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

2.拓宽筹资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30%。项目资本金可由中央、省级补助以及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县级财政安排以及专业公司出资等共同构成;其余约70%资金由实施主体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将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防出现政府隐性债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金融办、文旅局等

(九)完善长效运维机制

1.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2022年8月底前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使用者付费制度。使用者付费标准应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于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的村(居)可按《关于调整莆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127号)的标准依托供水单位征收。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对使用者付费一时不能弥补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按照权属责任,县(区、管委会)财政根据污水处理量予以补足。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费用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配合

2.建立以效付费机制。2022年6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和考核细则,坚持以效付费。各县(区、管委会)应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治理效果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对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政策因素变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产生影响的,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等

四、保障措施

(十)强化责任落实。市级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要结合辖区内水质提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治理成效将纳入地方党政领导述职和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重要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全程介入或参与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和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所需的基本信息提供、问题发现和配合解决工作,并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部门协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督促指导项目推进,开展工作考核等,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协助县(区)级政府做好指导工作并开展监督。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通报约谈。市住建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并督促指导推动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市卫健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无法纳管处理的户厕三格式化粪池尾水开展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国资委、税务局、水务集团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要素保障,落实用电和税收支持政策,同时积极支持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化。

(十二)落实用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市级按规定分类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在村庄规划中预留3%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

(十三)严格考核奖惩

1.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市级按月对各年度任务常态化开展调度、督办,每季度在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在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分值占比。纳入木兰溪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推进考评,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县(区)污水收集率、流域水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工程和农村污水治理工程进展、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改情况、突出涉河环境问题整改率等7项指标推进情况,百分比量化工作成效,逐月评比排名,并进行结果运用。同时,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考核、绿盈乡村创建约束性指标,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行通报约谈;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的,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治理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突出的,优先评为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河长办等

2.建立资金奖励机制。设立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底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区、管委会)本年度“投、建、管、运”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对成效评估优良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度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目标未完成、项目执行进度慢的县(区、管委会),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不纳入次年奖补范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河长办等

附件:1.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任务及分类汇总表

2.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2021—2025年度任务分解表

3.莆田市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

4.莆田市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重点任务细化分解表

5.莆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革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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