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2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8〕4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概述
1.1 编制背景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是水运行业的重要污染源之一,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建设是我市港口船舶污染物防治能力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任务。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提高港口、船舶、修造船厂的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均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目前,我国港口和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已经纳入国家环保督察的考核范围。
近三年来,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密集出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3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4月)对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做出了规定。2019年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指出“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同时,《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明确了四类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标准。2019年,由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途径做了详细规定。
在交通污染治理技术领域,污染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水平也在近年有了突飞猛进的提升,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利用也很大程度上帮助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未来更加适应生态文明战略的长远要求,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为我市绿色水运发展长久助力,需要对港口和船舶污染治理领域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划,提出更为贴合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经济发展需求的港口和船舶污染治理方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7)《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8)《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9)《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10)《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1.2.2政策文件及其它相关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
(4)《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
(5)《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
(6)《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交办科教〔2016〕19号)
(7)《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7月
(8)《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1月通过,2020年5月施行
(9)《湄洲湾港总体规划》(修订),2020年3月
(10)《莆田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3月
(11)《莆田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闽海事莆〔2018〕1号)
(12)《莆田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莆交运〔2020〕19号)
1.2.3标准规范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2)《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2018
(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4)《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
(6)《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
(7)《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3 编制范围
本方案编制范围以《湄洲湾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2020年11月报批稿)中的港口规划布局为基础,范围覆盖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管辖的兴化、秀屿和东吴港区。
本方案编制范围还包括我市可依托的城市环保设施所在区域。方案中涉及污染物包括港口污染物和船舶污染物两类。港口污染物指港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生产废水和危险废物等;船舶污染物指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含毒有液体物质的污水(化学品洗舱水)。
基础年:2019年。建设水平年:2024年。
第二章 建设目标
2.1 污染物控制要求
2.1.1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是MARPOL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沿海地区需执行MARPOL防污公约及国内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沿海排放要求,内河区域则需要参照国内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内河标准执行。
2.1.1.1 MARPOL防污公约
(1)船舶含油污水
根据MARPOL防污公约,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确保在其装油站、修理港以及船舶需要排放残油的港口提供足够的接收油船和其他船舶留存的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设备,以满足船舶使用的需要。
表2.1-1 MARPOL防污公约油类混合物排放规定要求
船舶类型 | 排放要求 |
一、一般性要求 | |
小于400总吨的船舶 | (1)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留存船上; |
(2)或排放入海: | |
w 船舶在航行途中; | |
w 排放浓度不超过15ppm; | |
w 油类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 |
w 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 |
大于等于400总吨的 | w 船舶在航行途中; |
船舶 | w 油类混合物经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
w 排放浓度不超过15ppm; | |
w 油类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 |
w 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 |
二、油船要求 | |
小于150总吨的油船 | w 将油留存船上以及随后将所有的经污染洗涤液排入接收设备。 |
w 用于冲洗和流回到贮存柜中去的全部油和水应排入接收设备,除非设有足够的装置对允许排放入海的流出物进行有效的监测以确保符合本条的规定。 | |
大于等于150总吨的油船 | w 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
w 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 |
w 油船在航行途中; | |
w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 |
200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MEPC.107(49)决议,通过了《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该决议中要求,舱底水分离器需设置关停装置,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应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装置;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记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数据储存应至少18个月。
(2)船舶生活污水
根据MARPOL防污公约,各缔约国确保在其港口和近海装卸站提供足够的生活污水接收设备,以满足船舶使用的需要。对于船舶排放要求,MEPC.2(Ⅵ)决议提出了建议标准。2006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MEPC.159(55)决议,提出了新的排放要求。2012年,国际海事组织又通过了MEPC.227(64)决议,主要增加了对污水排放中的氮磷要求。
表2.1-2 MARPOL防污公约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规定
分类 | 排放要求 |
一般性要求 | w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
w 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 |
w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或源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 | |
MEPC.2(Ⅵ)决议 | w 生化需氧量低于50 mg/L; |
w 悬浮物低于50mg/l; | |
w 大肠菌群低于250 个/100ml。 | |
MEPC.159(55)决议 | w 生化需氧量低于25 mg/l; |
w 悬浮物低于35mg/l; | |
w 大肠菌群低于100个/100ml; | |
w PH在6-8.5之间。 | |
MEPC.227(64)决议 | w 生化需氧量低于25 mg/ L; |
w 悬浮物低于35mg/l; | |
w 大肠菌群低于100个/100ml; | |
w PH在6-8.5之间; | |
w 特殊区域的客船:总氮20mg/ L或减排70%以上,总磷1.0mg/ L或减排80%以上。 |
(3)化学品洗舱水
根据MARPOL防污公约,有毒液体物质接收要求: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为确保船舶使用其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的需要而提供如下接收设备:a.船舶货物装卸港、站应设有足够的设备,以接收船舶由于执行公约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含有有毒物质残余物的混合物;b.从事NLS船修理的船舶修理港,应设有足够设备,以接收到达港的船舶所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
表2.1-3 MARPOL防污公约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排放规定
分类 | 排放要求 |
一般性要求 | w 船舶在海上航行,自航船舶航速至少为7节,或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 |
w 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 | |
w 排放时距最近陆地不小于12海里,水深不小于25米。 | |
X类物质残余物 | w 已被卸完X类物质的货舱,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应予以洗舱; |
的排放 | w 清洗残余物其浓度重量处于或低于0.1%之前应被排至接收设备。 |
Y类高粘度或固化 | w 按规定进行预洗; |
物质 | w 预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放至接收设备。 |
Y或Z类物质 | w 如果Y或Z类物质未按要求进行卸载,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洗。 |
(4)垃圾
根据MARPOL防污公约,船舶垃圾接收要求:确保在港口和装卸站提供垃圾接收设备,以满足船舶使用的需要。根据IMO最新要求,船舶垃圾增加至11类,分别是塑料(A)、食品废弃物(B)、生活废弃物(C)、食用油(D)、焚烧炉灰渣(E)、操作废弃物(F)、动物尸体(G)、渔具(H)、电子废弃物(I)、货物残余(J)(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货物残余(K)(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表2.1-4 MARPOL防污公约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分类 | 排放要求 |
一般性要求 | w 一切塑料制品,均禁止处理入海; |
w 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足25海里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 |
w 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足12海里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处理入海; | |
w 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理入海。 |
2.1.1.2 船舶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
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各类污染物排放要求见下表2.1-5-表2.1-12,船舶垃圾分类标准见表2.1-13。
表2.1-5船舶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污水类别 | 水域类别 | 船舶类别 | 排放控制要求 | |
内河 | 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 | 自2018年7月1日起,按GB3552标准4.2执行(本方案表2.1-6)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 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机器处所 | 沿海 |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 自2018年7月1日起,按GB3552标准4.2执行(本方案表2.1-6)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油污水 | 400总吨 | 非渔业 | 自2018年7月1日起,按GB3552标准4.2执行(本方案表2.1-6)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以下船舶 | 船舶 | |||
渔业 | (1)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按GB3552标准4.2执行(本方案表2.1-6); | |||
船舶 | (2)自2021年1月1日起,按GB3552标准4.2执行(本方案表2.1-6)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 内河 | 全部油船 | 自2018年7月1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沿海 |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 | 自2018年7月1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者在船舶航行中排放,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1)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 ||||
(2)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 | ||||
(3)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 | ||||
(4)排油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 ||||
150总吨以下 | 自2018年7月1日起,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油船 |
表2.1-6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石油类(mg/L) | 15 | 油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 |
表2.1-7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水域 | 排放控制要求 |
3海里<与最近陆地间距离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2海里的海域 | (1)使用设备打碎固形物和消毒后排放; |
(2)船速不低于4节,且生活污水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 |
与最近陆地间距离 | 船速不低于4节,且生活污水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
>12海里的海域 |
表2.1-8 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50 |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出水口 |
表2.1-9 2012年1月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25 |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 |
2 | 悬浮物(SS)(mg/L) | 35 | |
3 | 耐热大肠菌群数(个/L) | 1000 | |
4 |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125 | |
5 | pH值 | 6~8.5 | |
6 | 总氯(总余氯)(mg/L) | <0.5 |
表2.1-10 2012年1月1日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20 | 生活污水处理 |
2 | 悬浮物(SS)(mg/L) | 20 | 装置出水口 |
3 | 耐热大肠菌群数(个/L) | 1000 | |
4 |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60 | |
5 | pH值(无量纲) | 6~8.5 | |
6 | 总氯(总余氯)(mg/L) | <0.5 | |
7 | 总氮(mg/L) | 20 | |
8 | 氨氮(mg/L) | 15 | |
9 | 总磷(mg/L) | 1 |
表2.1-11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污水中含有以下任何一种有毒液体物质 | 排放控制要求 |
(1)X类物质; | 如不能免除预洗,船舶在离开卸货港前应按规定程序预洗,预洗的洗舱水应排入接收设施。其中,X类物质应预洗至浓度小于或等于0.1%(质量百分比),浓度达到要求后应将舱内剩余的污水继续排入接收设施,直至该舱排空。预洗后,再向该舱注水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按本标准6.2执行。 |
(2)Y类物质中的高粘度或凝固物质; | |
(3)未按规定程序卸货的Y类物质; | |
(4)未按规定程序卸货的Z类物质。 | |
(1)按规定程序卸货的Y类物质; | 按本标准6.2执行;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含Z类物质或暂定为Z类物质的污水排放,可免除6.2 c)中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的要求。 |
(2)按规定程序卸货的Z类物质。 |
表2.1-12 船舶垃圾排放标准
内容 | 项目 | 标准限值 | 备注 |
塑料、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等 | 禁止投入水域 | 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船舶垃圾排放 | 食品废弃物 | 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 |
甲板和外表面 | 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 ||
清洗水 |
表2.1-13 船舶垃圾分类
序号 | 类别 | 说 明 |
1 | 塑料 | 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固体废物,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
废弃物 | ||
2 | 食品 | 船上产生的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
废弃物 | ||
3 | 生活 | 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不包括生活污水和灰水(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
废弃物 | ||
4 | 废弃 | 废弃的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上述油进行烹制的食物。 |
食用油 | ||
5 | 废弃物焚烧炉灰渣 | 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
6 | 操作 | 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固态废弃物(包括泥浆),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
废弃物 | ||
7 | 货物 | 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货物残留物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
残留物 | ||
8 | 动物 | 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的动物尸体。 |
尸体 | ||
9 | 废弃 | 放弃使用的渔具,含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用于捕捉水生生物的实物设备或其部分部件组合。 |
渔具 | ||
10 | 电子 | 废弃的电子卡片、小型电器、电子设备、电脑、打印机墨盒等。 |
垃圾 |
2.1.2 船舶污染物经港口接收转运要求
2019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对四类船舶水污染物经港口转运的路径和分类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1.分类管理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
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移的,由交通运输(港口)、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其中,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2.岸上转运
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应通知省市卫生防疫部门后由专业防疫机构处置,不得排入或放置于岸上污染物收集装置。
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
化学品洗舱水能够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废水实施管理;不能按照废水实施管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所清洗的化学品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污泥的,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实施管理。经储存或预理后的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排入的船舶生活污水水质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52-2015)及当地市政排水要求,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进入港区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装置最终排入市政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实施管理。
船舶垃圾应做好分类储存,接收后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3.单证要求
(1)船舶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送交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的码头或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并告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等信息;
(2)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http://www.waizi.org.cn/law/4255.html>》的化学品所产生的洗舱水和货物废弃物,船舶应在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注明,并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载明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数量(重量或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和汇总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实施预处理的,应当在台账中记录预处理方式、预处理前后污染物的种类/构成、数量(重量或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5)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送交其他单位转移的,转移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转移单证,经过多次运输的,转移链条中的后者应当向前者出具转移单证;
(6)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送交其他单位处理(或处置)的,处理(或处置)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出具处置单证;
(7)船舶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由负责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单位负责出具末次处置单证;
(8)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属于生活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管理,由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机关行政许可的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凭证,并纳入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系统;
(9)属于危险废物岸上转移处置的,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1.3 港口污染治理要求
港口码头污染治理应依据项目环评批复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来开展工作。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对港口生产作业或者生活无产生的含油污水、煤污水和矿石污水、洗箱废水、化学品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固体废物都做了详细规定。港口污染防治应照此执行。此外,经港口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市政管网,则应符合国家相关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
2.1.4 绿色港口建设要求
2020年发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105-4-2020对港口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做了规定:“具备自有或可依托的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并合规利用”。此外,配合该指南发布的实施细则中,对该条要求的最高满足程度和最低满足程度做了详细界定。即同时具备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含油污水四类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港口码头才被视为最高满足评价条件。
2.1.5 地方关于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设施建设的要求
(1)《莆田市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治船舶港口垃圾入海。优化港口的环卫设施建设规划,推动港口加快垃圾接收设施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定期清理港区垃圾,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沿海港口应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交通运输局、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现为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海事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保障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得到依法合规的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防止非法排放入海,同时应按要求定期公布有资质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切实加强对转运处置单位的监管。
(2)《莆田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环保部等十部委办公厅印发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和省环保厅等十三部门联合制定《福建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闽环保水〔2017〕37号),市环保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制定《莆田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由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现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牵头,市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莆田海事局配合,推动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我市沿海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和能力建设方案编制;完成沿海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具备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并做好与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由莆田海事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加强海上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强化到港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重点加强对船舶残油处置、油污水和洗舱水上岸接收、船舶压载水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处置、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作业和洗舱作业、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与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等的现场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海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推进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的监管信息共享。
2.2 建设目标
2.2.1 总体要求
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严格依据现行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福建省和我市关于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以全面提升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港口船舶污染治理水平为目的,全面加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落实港口经营单位防污染主体责任;科学优化港口污染物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流程;完善基于未来我市绿色水运高水平发展的全链条联合管理制度,为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港口高水平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2.2 分类建设目标
1.港内污染物
——港内生活污水
港口码头处的生活污水合规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完善港口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的全程监管。
——港口生活垃圾
根据省和我市城市垃圾分类要求,逐步实现港内生活垃圾合规分类存储、分类转运。
——港内油污水
港内流动机械冲洗水和机修间含油污水采用沉淀、隔油、油水分离器分离处理工艺合规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单位处理,油渣或废油全部由危废处理单位合规处置;完善港区内企业油污水的收集、输送和处理的全程监管。
——煤污水和矿石废水
煤炭、矿石码头含煤、矿污水应进行收集和处理,处理后回用。码头面污水纳入后方污水处理站处理,或转运出港处理。
——化学品污水
化学品污水采用管道收集并应集中处理或经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排入市政管网前应获得相应排水。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污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
2.船舶污染物
——船舶含油污水
建立完善港口船舶油污水接收体系。实现模基于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下的船舶油污水—水上接收船接收—岸上集中收集转运(或收集处理)—经港口转移—本地集中处理处置的全链条监督管理。重点完善接收单位码头上岸环节。
——化学品洗舱水
完善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流程,确保化学品洗舱水得到有效接收和转运,实现合规处置。对有本地洗舱需求的船舶停靠码头和未来可能面临洗舱水接收的码头,建立固定的岸上接收管道。
——船舶垃圾
实现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转运与分类存储。按照福建省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实现接收的船舶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
——船舶生活污水
货运码头:对有接收需求的货运船舶,建立水上接收船接收—岸上集中收集—经港口转移—本地集中处理处置的全链条管理。客运码头:完善水上接收和岸上固定接收设施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
2.3 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
2.3.1 港内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模式
——油污水
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油污水在本企业内部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无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采用罐装车送至港区外的油污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条件的码头也可建设油污水预处理设施,符合纳管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油等危险废物,由危废处理单位采用专用车辆运出港区后集中处理处置。
——化学品污水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品污水,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在本企业内部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无自建污水设施的,按照危险废物的转移要求,企业委托危废处理单位运出港区处理处置。
——港内生活污水
有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无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接入市政管线,纳入城市排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港内生活垃圾
根据福建省及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各港口、码头设置垃圾分类接收设施,根据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与有资质的环卫清运企业签订垃圾转运处置协议,由环卫清运企业负责垃圾分类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地理位置偏远的港口码头应委托第三方单位垃圾转运单位及时清理转运出港,纳入当地的城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不得随意抛洒。
2.3.2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模式
1.适用法律法规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九条: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2.接收转运流程
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移的,由交通运输(港口)、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其中,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船舶油污水
(1)船方与油污水接收单位签订委托接收协议,油污水接收单位应具有港口管理部门颁发的污染物接收作业许可资质。
(2)船方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油污水接收作业计划,海事管理部门据此可进行接收作业的事中事后检查。
(3)油污水接收单位采用船舶进行油污水接收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油污水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后,接收单位优先将油污水进行转送到码头自建或本地区的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合规排放,如无码头自建装置,也可排入移动式预处理装置,处理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转送至就近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产生的油渣按照危废处理处置。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化学品洗舱水)
能够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化学品洗舱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不能按照废水实施管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所清洗的化学品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有洗舱水接收需求的码头应建设固定管道接收装置,接收后转运至后方生产区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如码头后方无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则码头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罐车从码头运出港区后处理。
——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可有专业接收单位在水上接收,也可由岸上直接接收。船舶垃圾上岸前应做好分类,分类方式应与福建省和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
通过港口直接接收的,码头上设置船舶垃圾专用分类存储设施。通过接收船接收的,接收单位与环卫部门清运企业签订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协议,船舶垃圾接收后上岸运送至生活垃圾中转站,再运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置。船舶垃圾接收处置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协调。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向对方说明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情况,由接收企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船舶生活污水
船上生活污水的处理与排放应依据国际海事公约与《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规定进行。严禁船舶靠港期间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客运码头应依据条件建设岸上固定接收设施,接收后的船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或预处理。港内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优先接收港内集中处理;港内有预处理设施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满足纳管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港内无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的,可由第三方单位转运出港进行合规处理。
第三章 建设内容
本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内容根据目前包含工程性建设措施和非工程性建设措施两部分。
其中,工程性措施主要针对当前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部分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足或依赖第三方接收单位等情况,以及船舶含油污水上岸后,存在跨市运输等额外耗损等问题,制定接收设施建设方案;当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信息化系统建设相对滞后问题从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绿色水运和绿色港口的未来发展需求出发,对未来若干年内的信息化系统升级作出规划。
非工程性措施主要依据近些年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现行的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性建设做出优化和调整。
具体体现以下几点:
一、提升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落实各港区作业区(作业点)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置的港口船舶污染物的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港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确保污染物经处理设施处置后达标排放至市政系统或者移送至有资质的环保处理企业进行处置。
新建港口应建设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设施。已运营的港口企业应优化现有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模式,鼓励港口企业改造建设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
已运营的港口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选择建设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或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企业签订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合作协议,委托其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确保港口企业在经营期间具备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能力。
二、深入落实联合监管机制。
水环境治理涉及面广、任务重,需要全市多个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下一步应在我市政府领导下,根据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船舶污染物全面监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联席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乡建设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莆田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成员单位)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准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船舶污染物有效监管。
目前,港口防污染台账尚需完善,应针对港口码头设置分类台账,提高检查的水平,对台账检查内容进行更新,依据类型不断完善。参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物监管联单制度,形成覆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链条。相关企业应按照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处置的船舶污染物如实进行填报登记,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3.1 工程建设任务
包括接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系统建设,总计五类12项工程建设任务。
3.1.1 接收设施建设
1.智能化船舶垃圾分类储存装置
主要功能与工艺要求:在码头接收船舶垃圾,并临时存储。可实现船舶垃圾自动称重、接收信息统计。船舶智能垃圾接收系统的设计需要达到使用者和管理者均方便的原则,可手动输入采集或自动识别靠港船舶身份信息、污染物送交时间、地点和送分类船舶垃圾交量等数据。2024年底前,信息可自动储存至后台数据库,2024年底船舶污染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完成后,可通过信息系统可视化界面查询、追溯。
建设内容:秀屿港区、东吴港区和兴化港区合计8套。
秀屿港区共计4套,其中秀屿作业区2套,莆头、石门澳作业区各1套。
东吴港区共计3套,其中东吴作业区3套,罗屿、国投、八方码头各1套。
兴化港区1套。
建设投资方:港口相关经营单位(市政府在建设期给予适当补助)
运营单位:港口经营单位运营
建设期限:2021-2022年(新开港作业区(点)在开港后1年内)
预计建设投资:共计16万元。
2.码头油污水处理装置
建设内容:海神船务有限公司建设一套油污水处理装置,解决油污水上岸跨市转运的问题。设施为移动式处理设备,布置于接收单位接收船集中上岸点的码头后方。
主要功能与工艺要求:用于辖区内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后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满足回用或排放要求。
建设投资方:海神船务有限公司(市政府在建设期给予适当补助)
运营单位:海神船务有限公司
运行费用出资方:海神船务有限公司
建设期限:2022年底前
预计建设投资:50万元。
3.客运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设施1套
建设内容:忠湄轮渡公司文甲码头建设1套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设施,用于接收客运船舶在港期间产生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的生活污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绿化。
主要功能与工艺要求:主要包括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也可根据需要增配岸上输送管道、槽车、储存设施等。应包括:可移动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储存后通过牵引车送至文甲码头污水处理设施。具体包括船舶接收生活污水泵,接收管线(含法兰),污水储存柜,可牵引移动设施,污水储存柜反清洗设备,排水泵和排水管。
建设投资方:忠湄轮渡公司(市政府在建设期给予适当补助)
运营单位:忠湄轮渡公司
建设期限:2022年底前
预计建设投资:50万元。
4.化学品洗舱水岸上接收设施
建设内容: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化学品洗舱水岸上接收设施
主要功能与工艺要求:实现辖区内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在港口接收上岸,实现化学品洗舱水独立接收的能力。
建设投资方: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
建设期限:2024年底前
预计投资:30万元
3.1.2 信息化系统建设
1.船舶污染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建设一套船舶污染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主要功能:实现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岸上转运—港内或港外处理处置全流程信息系统的实时统计。可根据实时统计结果综合研判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并可对污染物接收船舶服务区域动态调配。联合监管工作相关各部门可对数据进行调用,具备可视化界面。
建设投资方:由市政府出资委托第三方专业设计单位建设一套船舶污染物信息统计与监管系统平台。
运营单位:政府委托系统设计方负责平台运营维护,各部门定期根据职责分工共享数据。
建设期限:2024年底前
预计建设投资:80万元。
工程建设任务详见表3.1-1。表3.1-1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工程建设任务表
年度 | 项目名称 | 地址 | 建设规模 | 服务区域 | 投资主体 | 资金匡算(建设投资) | 运营主体 |
2021-2022年 | 智能化船舶垃圾分类储存装置 | 秀屿港区、东吴港区和 | 分别布置智能化船舶垃圾分类储存装置,合计8套 | 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全部作业区域 | 各港口经营单位(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16万元 | 各港口经营单位 |
兴化港区 | |||||||
码头油污水处理装置 | 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 | 1套移动式处理设备,出水满足排放或回用标准。 | 建设项目所在的作业区所含区域范围 | 海神船务有限公司(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50万元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
公司 | |||||||
客运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设施 | 忠湄轮渡码头文甲码头 | 主要包括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也可根据需要增配岸上输送管道、槽车、储存设施和预处理设施等。 | 主要用于忠湄轮渡客运、车渡船舶 | 港口经营单位(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50万元 | 莆田市忠湄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 |
2023-2024年 | 船舶污染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 由第三方设计单位负责建设 | 具备可视化界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岸上转运—港内或港外处理处置全流程信息系统的实时统计,并可对污染物接收船舶服务区域动态调配。 | 服务对象为全市海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工作 | 莆田市政府 | 80万元 | 政府委托系统设计方负责平台运营维护 |
中原港务化学品洗舱水岸上固定接收设施建设 | 秀屿作业区中原港务 | 管道与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化学品洗舱水从船—岸—处理设施的全流程管道密闭输送。 | 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 | 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 | 30万元 | 福建中原港务有限公司 | |
有限公司 |
3.2 制度建设任务
1.明确我市港口污染物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流程,完善运营管理方案,加强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能力建设,港口经营单位与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污染物接收相关协议,落实港口经营单位防污染主体责任。
2.建设任务的重点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工作制度,在我市市政府领导下,相关联合监管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莆田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与建设局。
3.优化我市现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深入执行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
第四章 运管方案
4.1 运营机制
4.1.1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机制
船舶运营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可采用水上接收后再经岸上转移或直接进行岸上转移两种模式进行。
1.分类转移
船舶含油污水: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
船舶油污水如通过专业接收,接收单位应在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备案登记。接收船舶将含油污水转运上岸后,可经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或槽车接入港内现有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或港外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如港内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有富余,可兼顾船舶含油污水的处理需求,可选择将港内现有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作为船舶含油污水可选择的去向之一。船舶油污水经岸上转运流程见图4.1-1。
图4.1-1 船舶含油污水港口接收流程示意图
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应做好分类储存,港口码头转移处置的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属于生活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由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机关行政许可的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凭证,并纳入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系统。船舶垃圾经岸上转运流程见图4.1-2。
图4.1-2 船舶垃圾港口接收流程示意图
船舶生活污水:新建船舶生活污水需要纳入市政管网的,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标准,并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如通过专业接收,接收单位应在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备案登记。船舶生活污水经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接收上岸,应优先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经港内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送至港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或港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条件时可通过槽车转运。船舶生活污水经港口转移路径见图4.1-3。
图4.1-3 船舶生活污水港口接收流程示意图
2.单证要求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载明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数量(重量或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2)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后在接收船舶或者港区内临时储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和汇总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实施预处理的,应当在台账中记录预处理方式、预处理前后污染物的种类/构成、数量(重量或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送交其他单位转移的,转移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转移单证,经过多次运输的,转移链条中的后者应当向前者出具转移单证;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送交其他单位处理(或处置)的,处理(或处置)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出具处置单证;船舶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由负责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单位负责出具末次处置单证。
4.1.2 港内污染物收集处理机制
港内生产作业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性废水处理、转运设施的建设严格依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实施。对于已有设施不能满足现有需求,需要升级改造或新建污染物预处理、处理设施的,严格按照《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中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要求进行。
4.2 监管机制
4.2.1 联合监管制度
建立范围覆盖市交通运输局、莆田海事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工作制度。
——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联合监督管理。定期(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召开统筹协调会议,针对监管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全市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目前湄洲湾港总体规划,我市未涉及船舶修造厂业务,若未来发展存在船舶修造需求,需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入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海事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定期组织针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环节的联合专项执法活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定期评估制度
在建设方案落实过程中,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立后评估制度,依据后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优化监管工作。
4.2.2 职责分工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过程监管应在我市政府牵头组织下,严格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1.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
(1)拟订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近远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交通行业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2)牵头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关于港口码头和船舶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总结、通报港口码头和船舶防污染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履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中部门职责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船舶污染物中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工作,指导船舶企业做好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码头管理单位按规范设立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
(2)发布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船舶污染物中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海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和港口发展中心。
(3)对港内污水处理设施尾水达标排放实施监管。
(4)配合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实施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处置,协调各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2)指导属地环卫部门,对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要将其辖区内具备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条件,且经许可的单位名录定期报给交通运输部门(港口),将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数据定期通报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部门。
(3)协调我市垃圾焚烧厂,利用已有的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资源,将船舶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有偿无害化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船舶污水处理或港内污水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的,负责审查颁发排水许可证;定期将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位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部门和港口发展中心。
(2)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或排水专项规划要求,指导监督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并将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位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
(3)负责排水验收移交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1)在本辖区管辖范围内,负责督促港口经营单位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完善经港口转运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督促港口码头企业落实责任,完善港口满足港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
(2)负责对通过沿海港口码头区域接收船舶污染物实施监管,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企业的备案登记并督促接收单位建立统计台账,定期报主管部门审理。
(3)定期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莆田海事局
(1)负责监管辖区海域内沿海区域船舶污染物的水上接收和排放监管,负责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2)定期将船舶转运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部门和港口发展中心;
(3)将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港口发展中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修造船厂未来发展加入):
(1)负责督促船舶修造厂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完善船舶修造过程中产的船舶污染物收集转运设施建设;
(2)定期将船舶修造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负责与海事、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现信息共享。
2.运营单位主体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
港口经营单位应对本企业区域范围内的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对港区内的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存储装置、垃圾存储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及处置的,应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客运站、港口、码头、船舶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专业从事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经营单位
从事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单位依法承担各个相关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相关污染物的合规处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 强化领导,统筹协作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莆田海事局、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等部门组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工作组,负责湄洲湾港(莆田市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落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5.2 强化港口与城市基础设施衔接
加强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补齐短板,确保港口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转移、处理或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探索在一定区域内集中接收处置模式,促进船舶水污染物依法合规转移处置。
5.3 坚持科技优先,引领绿色发展
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环保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优势,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活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促进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科学、绿色、高效。
5.4 加强宣传与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船舶水污染物合法转移处置的要求,普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报机制,曝光违法行为,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船舶水污染物“不敢偷排、不想偷排”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