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市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广东省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示范力度,根据《“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和《关于做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安排,国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决定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以下统称46个重点城市)以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组织遴选一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示范力度,2022年6月底前在46个重点城市和“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遴选一批见成效、可示范、有特色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通过典型示范提升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整体水平,带动地级城市公共机构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二、遴选条件
(一)每个城市遴选3个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其中,机关、学校、医院类公共机构各1家。遴选城市内的省属、市属公共机构均可参加示范点遴选。机关类示范点为独立办公单位的,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集中办公区的,办公区内80%以上的机关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学校、医院类示范点人员、建筑等应当具备一定规模,适宜发挥示范作用。
(二)按照同类最优的原则,遴选出的示范点应当为各类公共机构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最突出的单位。根据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标准评价,示范点应当为评分最高(原则上满分)的公共机构,在制度建设、减量措施、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监督检查、激励机制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实践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
(三)示范点应当近五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各类示范点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具有不同特色和示范侧重。优先遴选积极参与“46城万人志愿者”活动,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开设示范教学课堂,自制教材、手册、视频等宣传材料的公共机构为示范点。
三、遴选流程
(一)申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市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遴选工作方案,发布遴选通知,广泛组织动员符合遴选条件的公共机构申报示范点。申报单位须填写《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申报表》。
(二)推荐。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市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照遴选条件要求,采用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核查,确定示范点推荐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于2022年3月底前将推荐名单、申报表等材料报送国管局节能司。
(三)审核。国管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对各地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抽取部分示范点推荐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定示范点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
(四)发布。经公示无异议,国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全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名单,颁发标牌。示范期为3年,自名单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认真开展遴选,精心组织实施,切实遴选出见成效、可示范、有特色的示范点。强化遴选工作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参加示范点遴选,营造浓厚的遴选氛围。加强政策支持,适当予以示范点资金奖励和专项节能项目资金倾斜,将示范点建设纳入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等行动内容,保障示范点建设顺利推进。
附件:1.示范点遴选城市名单
2.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申报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林笠 010-83087034)
附 件:
1.示范点遴选城市名单
2.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