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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02-14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2/1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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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工业垃圾 建筑废弃物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齐抓共管严肃查处偷倒行为,肃清镇内偷倒行为歪风,彻底整治违法偷倒垃圾等乱象,创造宜居的生态环境,根据镇委镇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现草拟了《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进行征询7个工作日,对《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梳理完善。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2月25日下班前将《附件5: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修改意见回执》通过邮箱报送至309631349@qq.com,联系人:李婉仪,联系电话:85519091。

附件1.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2.举报案件登记表

3.举报奖励审批表(生态环境局大沥监督管理所)

4.举报奖励审批表(执法办)

5.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修改意见回执

大沥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2022年2月11日

附件1

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打击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的易发多发态势,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整治的参与意识,鼓励举报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沥镇范围内的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的举报受理,设立举报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办法受理范围内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  大沥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综合执法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受理工作;镇综合执法办和镇生态环境大沥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举报事实进行依法查处;镇综合执法办负责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审批、奖金划拨发放以及举报情况实行善后处理。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通过电话方式举报。

违法举报电话(全天):85512698(执法办)

第四条  举报下列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非收纳点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

(二)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飘洒、遗撒、泄漏等,污染路面。

第五条  接诉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举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并及时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工作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并指引其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经镇综合执法办或镇生态环境大沥监督管理所调查属实,并能提供图片、录像、证词等证据材料,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将视乎情节给予举报人奖励。镇综合执法办或镇生态环境大沥监督管理所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填写《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将《举报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举报人调查笔录、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农业银行银行卡等相关资料递交本部门领导审批,经镇综合执法办终审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处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违法倾倒行为并协助对违法当事人的运输车辆或工具进行暂扣,经镇综合执法办或镇生态环境大沥监督管理所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处罚金额1千元(含)以下的,每宗奖励500元;

(二)处罚金额1千元至5千元(含)的,每宗奖励2千元;

(三)处罚金额5千元至1万元(含)的,每宗奖励5千元;

(四)处罚金额1万元至3万元(含)的,每宗奖励1万元;

(五)处罚金额3万元以上的,每宗奖励3万元。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范围及内容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二)举报内容及提供资料不详难以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内容已经镇综合执法办或镇生态环境大沥监督管理所查处,尚未办结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或举报人为镇综合执法办、镇生态环境大沥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及大沥镇政府工作人员。

(五)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

对匿名举报人及不配合案件调查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对虚报、恶性乱报、造假举报骗取奖励的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镇综合执法办或镇生态环境大沥监督管理所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复印身份证留底。镇综合执法办负责对《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等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并于每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汇总上月的举报奖励情况报镇综合执法办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  对同一行为有多人先后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行为的,按一宗案件奖励。

第十二条  镇综合执法办负责对举报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利用职务徇私舞弊、疏忽职守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工作最终解释权在大沥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举报案件登记表

编号:

附件3

举报奖励审批表

(生态环境局大沥监督管理所)

注:随审批表附件有:1、《举报案件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现场照片;4、举报人调查笔录复印件;5、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签名);6、举报人农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举报人签名)。

附件4

举报奖励审批表(执法办)

随审批表附件有:1、《举报案件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现场照片;4、举报人调查笔录复印件;5、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签名);6、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举报人签名)。

附件5

大沥镇对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工业垃圾、污水污物等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修改意见回执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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