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文昌市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昌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遵守禁烧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瓜菜等农作物收获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垃圾包括生产垃圾以及生活垃圾。
三、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垃圾禁烧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造成交通事故、毁坏树木,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秸秆、垃圾露天禁烧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我市大气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通告要求,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63330349。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