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河南地处中原,九州腹地、十省通衢,是我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人流物流信息流中心。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基础建设快速推进,对能源、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矿产资源的消费刚性需求继续增强,砂石黏土等建筑石料矿产供需矛盾日益显著。作为矿业大省,我省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开采强度大,生态问题比较突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提出要把矿山开采与生态修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矿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因此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生产,加快矿山生态修复进度,提高露天矿山综合治理水平,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及思路
省自然资源厅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邀请省煤田地质局专业技术人参与起草工作,邀请郑州大学、河南工程学院等高校教授,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自然资源领域专业律师作为专家顾问,提供技术支持。《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围绕“矿产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这一主线,严格遵循上位法,突出了政府管理职能的具体化、责任体系的明确化,确定了露天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困难,对上位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且地方政府能够有所作为的,在本《条例》中给予了重点明确,突出了河南地域立法特色。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监管中的职责,确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纳入露天矿山监管中责任,构建涵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露天矿山监管体系。
二是明确生态露天矿山、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三是突出规划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引领作用,制定露天矿山专项规划,规范采矿用地。
四是建立完善的露天矿山管理制度,从安全生产、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库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管理,明确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简称三合一方案)法律地位,建立绿色矿山名录,细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度。
五是明确生态修复原则和要求,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和使用,规范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