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提升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山西省水环境质量提升,巩固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印发《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污染物指标优于规定排放标准的予以激励,激励形式主要为省级财政按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年度考核奖励金额由出水水质奖励金额、3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奖励金额、汛期出水奖励金额累计得出。针对影响重点断面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如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提升运行水平且重点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在现行奖励金额基础上按照市级500万元/年·个、县级200万元/年·个、镇级100万元/年·个予以额外奖励。
《办法》规定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按年度核算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