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4日(共15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808房(邮编570203)
(二)电子邮箱:zhc_sthjt@hainan.gov.cn
(三)传真:0898-65327680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及问责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及问责。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是指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评价。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是指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府于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及考核,研究考核评价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评价结果及有关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为生态环境、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制度、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等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领域。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质量:主要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质量等。
(二)资源利用效率:主要包括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
(三)国土空间管控:主要包括生态红线管控、海岸带管控等。
(四)绿色生产生活:主要包括绿色产业体系、绿色生活方式等。
(五)应对气候变化:主要包括碳排放强度、碳储能力等。
(六)环境治理能力:主要包括制度改革、能力建设、风险防控等。
(七)公众满意度:主要为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差别化考核】 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对各市、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考核。
第八条 【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市县自评、核实核证、综合评价、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等。
考核实施细则及指标体系由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公开】 考核结果由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未通过的市、县、自治县,在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等省级考核评价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整改】 考核未通过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组织编制整改方案,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整改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方式】 生态环境保护评价由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为第七条所规定内容上一年度推进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评价程序】 评价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公开】 评价结果由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纳入本规定考核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程评价。
经评价认为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自治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市、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工作纪律】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地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检察监督】 在评价、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情况,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 对在评价、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在评价和考核过程中发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对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地区,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 对评价、考核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评估考核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刑事责任引致条款】 在评价、考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诉】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县权限】 设区的市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与相关考核衔接】 本规定实施后,市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不再单独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