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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母亲河”安澜!《黄河保护法(草案)》将二审

日期:2022-06-17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李贤义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6/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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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域保护 节能减排 碳中和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们国家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开展流域综合立法就是要针对流域上、中、下游的自然条件、发展状况、保护要求的差异,加强统筹,提高保护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在记者会上介绍说,《黄河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在6月21日至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此外,其间还将安排审议《黑土地保护法(草案)》等7部法律草案。

《黄河保护法》立法流程

二次审议稿:加大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力度

“尽管我国有《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先例,对黄河立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是黄河与长江面临的问题不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

有何不同?特殊在哪?黄河水利委员会副总工程师乔西现曾表示,黄河与长江的不同突出表现在水沙关系、水土流失、地上悬河、水资源短缺等方面。

立足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总体目标,黄河保护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聚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制度、水沙关系调控、促进流域发展质量提高等目标任务。

据介绍,根据黄河上、中、下游的不同特点,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要求加大保护力度,禁止在黄河上游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沙、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二是加强中游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预防,加强砒沙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和治理,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健全瘀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

三是下游地区,要求编制和实施黄河入海口整治规划,加强河口治理,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和修复等。

弥补了防洪法规空缺,考虑了黄河保护特殊性

202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黄河保护法(草案)》,突出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等制度规定,严格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草案所列一系列措施,弥补了现行防洪法中的规定空缺,考虑了黄河保护的特殊性,“对水沙调控、防洪安全等作出的规定,保障了黄河水安全有法可依”。

“草案把建立流域协调机制放在核心位置,形成统筹协调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的体制机制,为形成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的体制机制和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认为。

制定《黄河保护法》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今年5月,中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包括制定《黄河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将是一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专门为黄河立法,能够为黄河流域提供更为整体和系统的法律保护,弥补现行分散立法的不足。”秦天宝说。

“在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支撑下,借鉴《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围绕某特殊区域、某特殊流域或者某特殊事项,对现行体制、制度、机制、责任开展集成创新,以‘一河一法’的新格局整合相关体制、制度和机制,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常纪文表示,这将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又一部流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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