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机动车污染控制的关键环节,是筛查高排放车辆的重要手段,对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抽查检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测行为,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扎实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
6月28日至30日,执法检查组对洛阳市、许昌市6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对途中发现的冒黑烟行驶车辆,交由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倒查相应检验机构对该车辆的年度排放检验情况,通过查数据、看资料、调监控等检查方式,发现7家检验机构均存在违法检测行为,涉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问题。同时,还发现外检单与外检报告中检验员签名不一致、未使用标准零气进行调零、OBD数据读取不完善、车速与测功机转速差距较大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目前,洛阳、焦作、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依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理。下一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常态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检测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