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出台《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治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解决矿山生态环境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江西作为矿业大省,矿产资源丰富。由于过去长期“重开采、轻生态”,矿产资源开采引发了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遗留下巨大的“生态包袱”。据调查,江西现有持证矿山2542座(不含自然资源部发证的铀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13.48万亩待治理,生态修复压力大、任务重。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明确,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土地等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并与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