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原因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企业外委送检的煤样无法及时寄出或检测机构不能按时完成检测,从而无法在每月结束后 40 天内完成元素碳检测并上传检测报告,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 号)的要求,针对全国碳市场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煤质分析样品送检难等实际情况,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2022 年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方式按照以下情形做出调整:(1)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 3 个月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当年度已实测月份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替代缺失月份数据;(2)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不足 3 个月的,缺失月份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使用缺省值,该缺省值由原规定的 0.033 56 tC/GJ 调整为不区分煤种的 0.030 85 tC/GJ。缺失月份燃煤低位发热量可依序按入炉煤、入厂煤或供应商煤质检测实测结果取值;(3)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查实存在元素碳含量数据虚报、瞒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在问题处置及整改中,其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仍采用 0.033 56 tC/GJ 的高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