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力企业还存在利用抽取的蒸汽生产其他输出产品(如压缩空气等)或其他利用方式(如用于制冷、提供给脱硫设施使用),该类产品或利用方式所消耗蒸汽是否计入供热量?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的要求,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因此如果电力企业利用对外供热量生产其他产品,如利用蒸汽做功生产压缩空气;或者利用蒸汽制冷、用于脱硫设施等其他利用方式,那么该类产品或该利用方式所消耗的蒸汽可计入供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