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置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规范各类设施安全、环保、稳定运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目标导向抓落实,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置水平,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
(一)监管范围。
包含卫生填埋场、焚烧发电厂、水泥窑协同处置、热解气化、综合利用,以及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厂等垃圾处理设施。
(二)监管内容。
1.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交办,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企业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日期、数量、责任人等信息。
4.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进行监督考核。
5.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计量认证的机构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垃圾处理量、质量进行监督;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自行或委托具体有生态环境保护认证资质的机构,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
6.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的正常处置。
7.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停业、歇业时,向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需要制定停业、歇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方案。
8.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做好职工的卫生健康和技术培训工作。
9.超负荷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对渗滤液处理量进行追踪,若渗滤液处理量有较大增加,应立即对渗滤液处理站进行改、扩建,确保渗滤液处理站运行稳定。
10.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区域及覆盖范围内的地区,垃圾填埋场的职能弱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监管,确保填埋场的各方面状况正常,能够随时作为当地生活垃圾应急保障处理设施正常启用。
1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数据管理。运营单位在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能够实现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实施长传(如:垃圾进场处理量(t/d)、渗滤液出水水量(m3/d)、渗滤液出水水质(COD、氨氮浓度等)、烟气排放浓度(颗粒物(mg/m3)、氮氧化物(mg/m3)、二氧化硫(mg/m3)、一氧化氮(mg/m3)等)进行实时上传,若不能上传的数据除应做好台账之外(如:烟气中二噁英类(ngTEQ/m3)),还应该将数据及时上传,便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12.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标准规定运营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其他情况。
(三)监管方式。
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3.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4.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联合执法检查
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压实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从事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的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杜绝各类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理,对违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形成震慑,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行。
四、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监督考核结果与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费挂钩的监督考核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细则,严格落实考核措施,督促、倒逼从事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持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针对监管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扣分内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出现问题整改推进缓慢、多次无故超期未完成等行为的,追究其相关责任的同时将列为负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