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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11-09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11/0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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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燃气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

根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监〔2022〕24号)的精神,我局对本单位起草的《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予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幢;

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639411;

传真:0754-88693485;邮箱:dqk88869965@163.com

附件: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8日

为进一步推进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汕头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汕头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的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通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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