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和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缓缴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原文如下:
日期:2022-11-15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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