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要首先担负起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提出,我省应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采取多种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对江河源头区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生态补偿,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同时在黄河干支流等重要区域探索开展水质水量横向生态补偿工作。违反条例规定,向黄河干(支)流沿岸灌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