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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2-01    来源: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12/0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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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环境质量 扬尘污染防治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 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昆明市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建设体量持续增大,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群众关心、领导关注,其管控工作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之一。虽然国家、省、市已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但在整个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域,昆明市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为了能更好的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精神及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之持续、有效、常态化,非常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 《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办法》共计21条,主要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现场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是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法的关键。《办法》第二条明确将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纳入适用范围。

(二)关于职能职责

明确具体的部门职责是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四至第九条分别明确了从政府到各部门再到各企业责任单位的职能职责,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体系。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2.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对已完成收储工作的土地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园林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场景营造及城市公园内建设项目等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的投入,监督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工作;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防尘抑尘方案,专款专用,在施工全过程落实好扬尘防治工作;监理单位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扬尘防治工作。

4.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依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三)关于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

《办法》第十至十四条规范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

1. 第十条为一般要求。一是规范了围挡、喷淋洒水降尘、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硬化、车辆冲洗的设施设备设置要求;二是规范了覆盖、建筑垃圾封闭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湿法作业、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洁等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动态措施。

2. 第十一至十三条规范了不同工程类别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时间和渣土留存时间;二是拆除工程全过程采取湿法作业,拆除后不能及时开工的建筑用地覆盖、地面硬化、绿化;三是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对生产活动中搅拌站(楼)、骨料堆场宜封闭,并安装除尘装置,未封闭料场、场内废料及裸面全面覆盖。

3. 第十四条规范了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并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运输。

4. 第十五、十六条为鼓励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鼓励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设备;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四)关于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

1. 第十七条明确了负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按照昆明市大气联防联控的要求,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2. 第十八条明确了负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办法》主要在第十九条重申和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责任规定进行处罚,未创设新的处罚条款。第二十条重申和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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