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了规定。
为加强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切实提高《条例》立法质量,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司法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州和韶关市专题调研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广东省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因素之一。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指出建筑垃圾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制支撑,上位法新增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也缺少相应的配套衔接规定,亟需加快建筑垃圾管理单独立法。
目前,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水平低、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立法解决。广东省在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和数字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广州、深圳、东莞被国家列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多个地级以上市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规章或文件,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实践中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条例》的出台实施,将对广东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提供助力。
《条例》建立起全过程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建立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明确源头减量措施,分别规定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源头减量责任。省住建厅表示,《条例》对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作了规定,明确建立省级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是在传统管理方式上的一个创新,将有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条例》强化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停止消纳的场所也纳入安全管理范围,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提出整治意见。
省住建厅表示,《条例》针对省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无法可依的问题,对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制度作出创新性规定。根据调研中普遍反映的执法难的问题,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有利于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条例》还完善了保障支持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解决选址、用地难的问题。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利用项目,细化对综合利用产品的扶持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还将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本省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奖项评选内容。
此外,《条例》对未建立管理台账或生产台账以及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