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进行了现场核定。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对我区20家企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执行减免系统备容费政策。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本公示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当面或署名来信的方式反馈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处,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实名且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方式提出意见的不予受理。
电话:0951-8301967 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附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公示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