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生产、销售、寄递企业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推进绿色包装的应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为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对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加以确定。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无实际管理人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等。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等。
对常见违法行为,《办法》也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对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收运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