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专章,明确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等信息,建立执法联勤联动、应急协作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机制。
为强化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条例》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上海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据悉,《条例》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