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臭氧是我省近年来的首要大气污染物,而氮氧化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并把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物总量减排作为臭氧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提出了推进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也明确要求各地市要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汕头市工业源排放的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工业锅炉,随着汕头市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的全面淘汰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逐步淘汰,燃气锅炉数量将逐年增长,并逐渐成为汕头市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因此,根据省的相关要求,汕头市结合实际出台《公告》,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污染物减排,切实改善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三、主要内容
《公告》由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
执行范围
汕头市全部行政区域。
执行时间及内容
新建燃气锅炉和在用燃气锅炉采用分步实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新建燃气锅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在用燃气锅炉,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的燃气锅炉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台出力1t/h(0.7MW)及以下的燃气锅炉不作要求。
执行要求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2.在用燃气锅炉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3.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新标准、新要求执行。
4.《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