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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1-06    来源:民航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1/0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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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 废物处置 废物监管

关于印发《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规〔2022〕6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保障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临时存放安全,民航局组织修订了《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保障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临时存放安全,依据《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

第三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承运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民航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安全和运营管理负责的法人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航空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货物”是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规定的危险品货物包装件以及危险品货物集合包装件。

(二)“临时存放”是指危险品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完成出港收

货后和进港发货前的航空运输作业环节。

(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是指由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用于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

(四)“机场控制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要求,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五)“存放专用区”是指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划定的仅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

(六)“存放专用库”是指专门用于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建筑场所。

(七)“指定暂存区”是指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定的暂时存放危险品货物的区域,包括露天指定暂存区和其它指定暂存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除已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外,其他承运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

地面服务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

第二条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新设立的存放专用区和指定暂存区在启用前,应当通过安全自查,确保存放专用区和指定暂存区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管理制度:

(一)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总政策;

(二)负责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

(三)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库管理、操作要求及台账管理;

(四)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五)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安保要求;

(六)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应急响应方案;

(七)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报告程序;

(八)定期实施自查的程序;

(九)无法交付危险品货物的处置程序。

第四条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符合其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并评估合格。

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从业人员及从事应急响应的相关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应类(项)别的危险品货物存放及应急响应的相关知识,熟悉发生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时的应急响应以及信息报送方式。

第五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方可进入存放场所,避免危险品货物被盗或不正当使用。

从事高危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针对高危危险品的安保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相关活动,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六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建立可在存放场所外读取并实时更新的危险品货物存放电子台账,准确掌握危险品货物的UN编号、名称、危险性、件数、重量、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应急响应方案纳入公司整体应急救援预案中,且每一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八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制定的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报告程序应当符合《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判定和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九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临时存放要求

第十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危险品货物存放在存放场所,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临时存放活动。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如需设置指定暂存区的,启用前应当将设置有关情况告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所存放危险品货物的种类、危险性和数量,设置存放场所、配备作业和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可用。这些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MH/T 1073)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为开展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活动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保防护用品可以有效使用。这些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MH/T 1073)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张贴与存放的危险品货物相一致的相关标识,告知相关人员所存放危险品货物的类(项)别和危险性。

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标识。

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存放场所明显、相邻的位置张贴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四条除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危险品货物及存放所需的必要设施设备外,存放场所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与危险品货物装载在同一拖斗或集装器内的非危险品货物除外。

第十五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及《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对出港的危险品货物进行收运检查,确保符合航空运输要求后方可存放在相应场所。

第十六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对危险品货物进行存放操作前,应当预先检查;存放操作时,应当做到轻拿、轻放,严防撞击、重压、拖拽、倒置和侧放。

操作单件超过50公斤的危险品货物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完成装卸、码放等工作,避免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品货物破损、泄漏或跌落。

第十七条除应急处置需要外,禁止在存放场所内打开包装、分装改装、物流加工、取样等作业。

第十八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危险品货物实际存放情况,在存放专用区、存放专用库以及指定暂存区内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技术细则》及相关行业标准中隔离的有关规定分类(项)别存放危险品货物。

第十九条装有多类(项)别危险品货物的拖斗或集装器应当存放在存放场所的指定区域。

第二十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存放场所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存放的危险品货物包装完整、与台账相符、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留存巡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预先检查或定期巡查时发现存放场所内包装变形的或包装轻微破损的危险品货物,应当及时联系托运人更换出港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或通知收货人提取进港的危险品货物。

当发生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事件时,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方案,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规定配合局方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另有要求外,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存放场所存放国内航线(不含港澳台航线)上运输的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三个月,存放港澳台航线及国际航线上运输的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六个月。

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货物,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运输该危险品货物的承运人进行通报,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存放管理。

针对无法交付的危险品货物,危险品承运人应当按照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或与托运人的约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用于存放温度控制的危险品货物的存放场所,除需要满足控制温度环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满足特殊规定A20或A136条款的危险品货物,应当避免阳光直射、远离所有热源,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临时存放应当满足《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干冰或以干冰作为制冷剂的货物存放时,应当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如临时存放在封闭区域,应采取措施避免人员窒息。

第二十七条露天指定暂存区仅允许存放汽车、发动机、磁性材料、核磁共振仪等大件危险品货物。

待出港和刚进港的含有危险品货物的集装器,在天气和温度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以存放在露天指定暂存区,但是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八条其它指定暂存区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危险品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每年应当向存放场所所属地区管理局至少报送一次危险品货物临时存放的相关信息(见附表1)。

第三十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新设立的存放专用区和存放专用库的监督检查,确保存放专用区和存放专用库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三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临时存放活动的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货物仓储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航空器材中危险品的存储管理,但当航空器材中的危险品作为货物进行航空运输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临时存放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品货物装入或卸下拖斗、集装器以及装卸机等操作时的临时存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8日发布的《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AC-276-TR-2018-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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