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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 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1-06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1/0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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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生态环境 碳排放量 碳排放强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

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评估与投诉中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目  录

目  录1

一、任务来源3

二、制定技术指南的必要性及意义3

2.1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绿色低碳发展方向的基础工作3

2.2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将碳排放纳入环评体系的具体实践4

2.3是落实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协同控制的技术保障5

三、工作过程6

3.1 总体目标6

3.2 总体思路6

3.3 北京市碳排放情况6

3.4 国外碳排放纳入环评情况8

3.5 标准编制过程10

四、技术指南制定的依据和原则及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11

4.1制定依据11

4.2 编制原则12

4.2.1环评项目全管控,实现碳排放源头管理12

4.2.2减污降碳同步分析,促进协同管控12

4.2.3衔接现有标准,实现碳排放管理协调统一12

4.3 与现行法规、法律和标准的关系13

五、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13

5.1 范围13

5.2 术语和定义13

5.3 工作程序15

5.4 评价指标15

5.5 碳排放管控要求调查15

5.6 碳排放核算16

5.7 碳排放水平分析17

5.8 减污降碳措施分析17

5.9 管理与监测计划20

5.10结论与建议21

5.11编制要求21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21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23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23

九、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23

十、实施标准的措施(政策措施/宣贯培训/试点示范/配套资金等)23

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3

一、任务来源

近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国家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且《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三)推动评价管理统筹融合,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北京市在《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碳排放2025年的主要目标为:碳排放稳中有降、碳中和迈出坚实步伐。2035年的远景目标为:碳排放率先达峰后持续下降,碳中和实现明显进展。

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推动污染源和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落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以下简称《指南》)的编制任务,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的源头管控,支持本市“十四五”时期碳排放稳中有降总目标,开展此项工作。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发布《202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确定本标准为一类推荐性标准,编号20221146。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评估与投诉中心。

二、制定技术指南的必要性及意义

2.1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绿色低碳发展方向的基础工作

近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大力推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不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提出相关政策。

2020年10月,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明确“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方向,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021年4月,习总书记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以“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主题,宣布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

绿色低碳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发展方向,实现碳达峰及碳中和是生态环境领域新的目标和挑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温室效应是每个企业的主体责任。目前北京市已建立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清单,并推进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但在建设项目准入阶段,尚未开展碳排放相关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尚未纳入碳排放核算评价要求。前端把控缺失的现状与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方向严重不符,亟需相关标准明确项目设计阶段碳排放水平的准入要求和核算方法。因此本指南的研究制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绿色低碳发展方向的基础工作。

2.2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将碳排放纳入环评体系的具体实践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决策部署为指导思想,要求“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明确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在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地区需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同时,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在已有的评价框架基础上将气候因素纳入评价范围,是环境管理水平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指南的编制是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生态环境部的指导精神,在早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研究建设项目碳减排全过程管理技术支撑:开展碳排放的核算评价方法研究,分析能源消耗结构和节能降耗潜力,引导采用低碳节能技术工艺,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同时与现有碳排放总量目标相衔接,通过总量控制间接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因此本指南的研究制订是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减污降碳的具体实践,可从碳排放角度实现环评体系的完善与补充。

2.3是落实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协同控制的技术保障

2015年,我国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这是我国法律层面首次提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随着2018年机构改革,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能划转到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性、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的重大制度安排。

但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职能划转前未充分考气候变化下形成的,相关标准规范未明确对温室气体减排控制。虽然2019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对温室气体的评价做出了一些指导,在规划方案的环境效益论证中提出要“分析规划实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的效益”,但是其不能约束项目及规划建设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也未将温室气体纳入评价范围。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在我国仅有对已建项目的核算方法相关标准,没有项目准入阶段的评价方法及对排放数量的控制要求,难以实现同常规大气污染物一样的前端把控,有后端排放过量、被动治理的风险。

本指南对碳排放开展核算评价,将对项目前端碳排放进行有效约束,从而将从宏观及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发展进行引导,与传统污染物同时开展前期评价,实现协同减排。因此本指南的研究制订是落实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协调控制的技术保障。

三、工作过程

3.1 总体目标

一是落实国家对污染物与碳排放协同管控的政策要求,做好在准入阶段协同管控措施的方案设计;二是在项目前期核算碳排放量及碳排放强度,助力实现北京市精细化管控的碳排放管理重点。

3.2 总体思路

全面梳理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及本市有关碳排放的政策文件,重点研究污染物治理与碳减排协调管控的相关要求,调研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和现状,并对十余个省市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总结。在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结合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明确实施范围、核算与评价内容和工作要求。

3.3 北京市碳排放情况

北京市是我国最早提出碳排放达峰目标的城市之一。2015年,北京市提出了2020年实现碳排放峰值的战略目标。事实上,在2012年,全市碳排放总量已达到峰值1.6 亿吨,北京市人均碳排放量已在2006年达到峰值 8.96吨。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北京市的碳排放经历了1995-1999年的缓慢增长阶段、2000-2010年的迅速增长阶段和2010年之后的波动减少阶段。各行业、各部门的碳排放总量变化趋势和贡献占比与北京市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的管理措施息息相关。

2001-2009年,北京开展了核心区文保区居民采暖“煤改清洁能源”工程(简称“煤改电”)。此后,2013年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促使全市燃煤用量比重降低至10%以下,目前北京仅有100多万吨每年的煤炭使用量,占全市能耗比重的2%以下。在“煤改电”等措施的驱动下,2009-2015年中,煤炭由最大的碳排放部门成为碳排放最低的部门,促使“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单位能源碳排放下降了16.22%,为碳排放实现峰值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十二五”中期开始,在各种政策的推动下,北京市从控制化石燃料消费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碳排放控制措施。201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了推进源头控制、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八大污染减排工程。2017年《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明确了钢铁、有色金属和医药等11类共计105项行业及生产工艺,以及50种设备的淘汰目录和时间。2017年电力部门发布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了截至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15%的目标,2018年《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发布进一步促进了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持续深化了北京市能源结构的调整。

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工业的退出,交通和建筑部门的碳排放比重快速上升。从交通领域来看,2021年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的成果显示,北京近五年的城市交通年碳排放平均增速为4%。从建筑领域来看,中国碳核算数据库的数据显示,在四个直辖市中,北京的建筑碳排放量占全社会碳排放量的比重最高,接近一半水平。

为迎接建筑和交通等领域的碳排放挑战,北京市发布了《2020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办法规定,促进金融、文化、政府机关的办公楼,以及一些商业场所施行节能改造,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同时,北京冬奥会场馆、北京城市副中心等新建项目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创建“近零碳排放区”,实现建设过程中的碳中和。此外,《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指出在城市交通体系方面,需要实施加快推进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建设等低碳交通发展措施;《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交通发展建设规划》明确了绿色出行比例持续提升,运输结构持续优化,新能源车加快替代传统燃油车等主要任务,助力北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市场化手段也是促进北京能源转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利器。在2011年,北京市率先成为了碳排放交易权的七个区域试点之一,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等多项配套文件。自2013年启动试点碳市场以来,北京碳交易较为活跃,碳配额价格稳健上涨,在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中碳价最高,碳配额累计成交量4286万吨,成交额超过18亿元。近期,北京市印发了《“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旨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与北京“两区”建设紧密结合,建设低碳可持续的绿色金融体系,为金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3.4 国外碳排放纳入环评情况

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为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的、紧迫的,并在制定指南和完善法规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从中国特色的碳排放评价体系角度出发,由于碳排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具有同根、同源、同过程的特点,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充分发挥源头防控作用,实现多层面、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对于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制定指南。早在1989年,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就以导则形式要求联邦政府充分考虑规划层面的气候变化影响,并要求各州的改建、扩建及新建项目都必须充分考虑全球变暖的累积影响。此后,CEQ在2010年发布了要求联邦政府部门依据《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考虑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指导意见草案,在2016年发布了《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国家环境政策法评估中考虑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影响的最终指导意见》(以下称2016年版《指导意见》),提出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应用NEPA做环评时需要对预计直接和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量化,尽管该版《指导意见》在特朗普上台后的2017年被撤销,但依据拜登就任总统后签署的行政命令《关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以及恢复科学以应对气候危机》,CEQ已经重启修订了2016年版《指导意见》。

对于欧洲来说,在2001年,欧盟《计划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2001/42/EC号指令)明确要求成员国实施战略环境评价必须充分考虑气候因素的影响。为此,英国环境变化研究所于2004年制定、2007年修订了《战略环境评价与气候变化:使用者指南》,该指南规定了战略环境评价(SEA)中对气候变化因素的评价内容,并详细介绍了气候变化如何融入SEA的现状描述、指标选择、预测分析和减缓措施等技术全过程。2007年,荷兰环境评价委员会也在环境评价中提出了有关考虑气候变化的建议。

对于其他国家来说,2003年,加拿大气候变化和环境评估委员会发布了《气候变化纳入环境评估程序:从业者的通用指南》,内容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评估方法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评价方法、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资料的重要来源等;2006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管理—企业和政府指南》,将气候变化影响与战略规划进行统筹管理。

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制定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立法,制定了减缓碳排放的政策法规。2009年,美国联邦环保署依据《清洁空气法案》相关条款,正式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列为“对公众产生威胁的污染物”,并在法案最终文件中规定要获得开工许可的项目应做环境影响评价来证明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已经应用了“目前最有效的控制技术”。另外,美国的州级层面对于把温室气体纳入环评的态度更加积极,不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善的政策工具来评估气候变化的影响,还在环评中包括了温室气体减排方案。如,2009年纽约州环境保护局发布《在环境影响评估中评价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对统计温室气体的边界、量化方法以及减缓气候影响的推荐方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南,指出环评需要统计直接、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所有移动源和固定源),并给出减缓气候影响的可行方案以及量化的减碳效果;加利福尼亚州的环评程序和环评信息公开基础是《加州环境质量法案》,2018年12月,该法案更新了有关项目碳排放评估的规定,内容包括:列出拟建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在州排放清单中的占比,详细分析排放造成的影响和累积气候影响,随科学和州立法的进展而更新分析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方法等。

英国是全球首个以国内立法形式确立净零碳排放目标的国家,于2019年6 月通过了新的《气候变化法案》修订案,将2050年净零排放的目标编入法典。此外,加拿大也于2019年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估法》,将评估过程中考虑气候变化首次纳入法律范畴,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以上是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指南和法律法规,另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也对碳排放纳入环评程序提出建议指南。2007年,美国国际开发署发布《适应气候易变与变化:发展规划指导手册》,并于2015年发布了《适应性战略环境评价方法》。国际影响评价协会(IAIA),在2012年论述了通过分析碳源、碳汇现状预测可能产生的气候变化以及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从而有效地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规划政策当中。2013年欧盟发布《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纳入战略环境评价的指南》,要求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纳入环境评价体系,在战略规划与项目中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环境管理与评价研究所(IEMA)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气候变化适应力和适应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旨在指导相关组织和国家开展有效的评价工作。

3.5 标准编制过程

(1)资料调研

2021年,通过查阅文献、收集法规政策资料等方式调研了碳减排的背景及意义、北京市碳排放基本情况、国外碳排放纳入环评情况。

(2)外省市调研

2022年1-3月,对生态环境部及上海、重庆、广东、陕西、河北、浙江、山东、江苏、海南、福州共计9个省市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核算评价的调研,研究其通知文件和技术指南文件,对指南结构、术语定义、核算对象(二氧化碳或是温室气体)、评价指标、评价基准、措施原则等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开展了天津、河北的线上座谈调研。

(3)技术要点研究

2022年3-4月,对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思路研究。包括结合北京市碳排放管理现状确定指南的适用范围;参考外省技术指南明确指南结构和纳入环评文件形式;依据北京市关于碳排放核算的7项地标梳理碳排放相关核算方法;调研可获取的评价基准、研究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的核算分析方法;依据生态环境部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确定减污降碳措施的两方面内容。

(4)标准编制

2022年4-5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的初稿编制。

(5)内部座谈会

2022年4-6月,编制组召开内部讨论会,完善了本指南编制的思路和内容。

(6)征求意见

陆续征求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及社会意见,对意见建议进行了完善修改或解释说明。

四、技术指南制定的依据和原则及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4.1制定依据

2015年,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决策部署为指导思想,要求“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明确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原则。

202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提出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

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在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地区需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同时,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2022年3月,《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综合运用法治、市场、技术等手段,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紧抓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控制,优化污染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加快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绿色升级。

4.2 编制原则

4.2.1环评项目全管控,实现碳排放源头管理

外省市开展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试点聚焦于“两高”等重点行业。目前,北京已基本疏解此类重点管控行业,经济发展阶段明显区别于其他省市,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两高”等重点行业碳排放影响不明显,现代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主要力量,全行业、精细化管控是本市现阶段碳排放管理的方向,因此,本次试行将涵盖本市大部分行业项目,且较外省市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纳入试点范围不同,本市将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也纳入了试点。

4.2.2减污降碳同步分析,促进协同管控

将碳排放核算评价内容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工程分析环节同步做好碳排放核算与水平分析,在污染治理措施提出时,结合碳排放情况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分析,实现协同管控。

4.2.3衔接现有标准,实现碳排放管理协调统一

我市于2020年发布了7项关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的地方标准(DB11/T 1781-1787)。为利于统筹融合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中参照上述标准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从源头环评到末端碳排放配额管理全流程计算方法统一,融入本市碳排放管理“一盘棋”管理大局。

4.3 与现行法规、法律和标准的关系

2015年,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从污染防治目标上提出了协同减排的要求,是本指南提出减污降碳措施的法律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对温室气体的评价做出了指导,在规划方案的环境效益论证中提出要“分析规划实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的效益”,但是其不能约束项目及规划建设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而项目层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还未将温室气体纳入评价范围。

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主要对环境要素和行业进行了规范要求,碳减排作为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不属于任何一类,但其可以在环境准入阶段通过碳排放核算评价提出减污降碳措施,约束碳排放行为。是现有绿色低碳发展方向下对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的必要补充。

五、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5.1 范围

实施范围为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本市7项关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的地方标准涵盖所有行业类型,为评价提供方法基础。

本指南可作为建设单位、技术单位、评估单位在编制、审查环评文件中有关碳排放核算评价章节时的参考文件。

5.2 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中涉及的术语包括碳排放、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核算、核算边界、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等。

5.2.1碳排放

来源于《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中附件2《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中对碳排放的解释。目前,从国内外已有相关文献来看,根据研究的内容不同,对碳排放的界定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为《京都议定书》中包含的CO2、CH4、N2O、O3、CFCS、SF6等六种,另一种仅为CO2。本指南中的碳排放与生态环境部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界定范围一致,即仅指CO2排放。

5.2.2碳排放量

来源于《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中附件2《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中对碳排放量的解释。为规范核算口径,方便统计排放量及强度,指南中碳排放量计量单位规定为tCO2/年。

5.2.3碳排放强度

来源于《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中附件2《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中碳排放绩效的解释。指南中碳排放强度单位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文件进行汇总梳理。

5.2.4碳排放核算

目前本市碳排放管理是针对现有企业的已有测量数据进行碳排放核算,采用“核算”一词,核算结果用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该阶段的碳排放核算是基于预测开展的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计算,不具备碳排放量认定的效力,这是本指南“核算”一词与碳市场管理的“核算”不同之处。

5.2.5核算边界

为考虑到各领域的能耗或碳排放数据的可计量和可获得性,指南中核算边界主要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与产品使用排放、消耗外购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碳排放核算范围。

固定线路的移动源视为厂界内,需将其纳入核算,如轨道交通、铁路。

本指南使用“工业生产过程与产品使用”一词来自《IPCC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相比《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中的“工业生产过程”,能同时概括北京的非工业企业。

5.2.6活动数据及排放因子

两个定义均来源于北京市地方标准《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系列(DB11/T 1781-1787),属于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中涉及的相关参数。因指南中对碳排放定义已明确,故引用过程中将原文“二氧化碳排放”统一修改为“碳排放”,调整后表达语义仍与引用文件一致。

5.3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小节中,表达了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的对应关系,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的三个阶段,使评价者可在环评工作程序中对应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

5.4 评价指标

为落实碳排放总量与碳排放强度“双控”目标,本指南确定碳排放量、排放强度作为评价指标。碳排放量指标是掌握建设项目碳排放情况以及制定减排方案的前提,用于北京市各区设有碳排放总量目标的达标分析。碳排放强度指标用于衡量建设项目经济发展同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用于判断是否实现低碳的发展模式,目前北京市公布了三批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附录A碳排放强度单位的参考内容是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2015年、2016年相继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为依据,梳理了文件涉及的一级行业、二级行业,并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相关内容,删减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制造和污染行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内容,调整行业名称和顺序,保留同一行业的一个或多个碳排放强度单位。

其他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单位无法获取时,可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及关键经济指标,选取单位用地碳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单位原料碳排放量等作为碳排放强度单位。

5.5 碳排放管控要求调查

5.5.1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调查

碳排放总量目标是某区域或行业进行碳排放总量管理设定的管控目标,也是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进行调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中给出了各区碳排放总量在2025年的管控目标。拟建项目在产业园区的,还需调查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可从园区发展规划、规划环评、双碳方案等材料中获取相关数据。

5.5.2碳排放强度管控目标调查

碳排放强度管控目标调查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一是调查区级行政区、产业园区、行业等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二是北京市先后发布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 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 号)《北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京发改〔2016〕715 号);三是如无上述两类数据,可调查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碳排放强度的先进值。以上调查为分析建设项目整体碳排放强度水平做准备。

5.6 碳排放核算

5.6.1一般规定

为统一核算尺度,碳排放的核算衔接了北京市已发布的七个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即DB 11/T 1781- 1787,通过确定核算边界、活动数据、排放因子,核算建设项目的二氧化碳排放情况。

5.6.2确定核算边界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对应不同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确定核算边界,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涉碳排放的工艺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消耗外购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消耗外购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中规定的核算边界以法人为主体,本指南的核算边界以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主体。

为明确涉碳排放的工业生产过程与产品使用环节,要求在环评文件原有的工艺流程图中标注二氧化碳的产生、排放节点和排放形式,确定核算边界内各产排节点的排放源。

5.6.3收集活动数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中要求的活动数据为记录的既有工程运行中的活动数据,而环评中碳排放核算的活动数据为预测估算数据。因此,活动数据可从项目设计文件中关于能源用量、用电量等数据进行收集确定,或类比现有工程或同行业项目来收集确定活动数据。

5.6.4选择排放因子数据

排放因子优先按行业对应北京市已发布的七个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的缺省值确定。改扩建项目可参考现有工程。主管部门最新发布数据可能是相对《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更新的数据,因此也可采用。

5.6.5碳排放量核算

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核算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与产品使用、消耗外购电力和消耗外购热力产生的排放量之和。每一部分都有对应的核算公式,根据预测的活动数据和对应排放因子核算一个自然年的碳排放量。

涉及多行业的应先按行业分别核算,再汇总碳排放量。

现有工程可依据年度报告、核查报告等,如无上述数据可开展核算或按设计产值进行核算。

改扩建项目应注意核算净新增碳排放量,并列出以新带老削减碳排放量。

5.6.6碳排放强度核算

碳排放强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在完成整个项目碳排放总量的核算后,根据调查的碳排放强度管控目标或先进值的计量单位,来核算碳排放强度,以利于评价。涉及多行业的应按行业分别核算碳排放强度,再对应管控目标或基准值评价。

5.7 碳排放水平分析

5.7.1碳排放量水平分析

在分析过程中,优先以区级行政区的碳排放总量目标为基准,核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所在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情况。如建设项目所属产业园区有碳排放总量管控目标,还应核算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的贡献情况。另外,改扩建项目应对净新增碳排放量进行贡献分析。

5.7.2碳排放强度水平分析

由于目前还没有强制的碳排放强度标准,因此碳排放强度水平分析主要通过与不同的碳排放强度调查值进行对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在评价过程中,优先以区级行政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管控目标为基准进行分析判断;如无碳排放强度管控目标,可以碳排放先进值作为基准进行分析判断;如无考核目标和先进值,可以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为基准进行分析判断。

5.8 减污降碳措施分析

5.8.1 碳减排措施分析

强化全过程控制碳减排措施分析,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拟采取的具体碳减排控制措施,并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先进性(节能低碳)以及技术可行性。

条文9.1.1“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及‘以新带老’的碳减排措施,按照附表C.1给出碳减排措施的工艺、规模、投资及碳减排效果”。应分别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工程治理等方面,列出碳减排措施,说明工艺类型、规模,相应投资、实施计划,碳减排效果效果等内容。结合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制度及要求,列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电力生产、水泥制造、石油化工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其他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分别估算采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没有采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说明碳减排效果。

条文9.1.1(a),“能源结构和原辅材料优化、循环利用方案等源头防控措施”。从能源利用(能源结构及消费总量)、原料使用等方面对项目拟采取碳减排措施的技术进行分析论证。推荐采用先进合理的用能、用水、主要原材料消耗以及碳排放限额标准,或针对主要产品、工艺和设备制定限额标准;鼓励使用清洁可再生燃料,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条文9.1.1(b),“绿色节能工艺、产品、设备和技术优化等过程控制措施”。从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论证碳减排措施分析。推荐用能单位采用《国家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2021)》《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2020年本)》(当下更新版本适用项目评价)等推荐的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升能效水平。

条文9.1.1(c),“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工程治理措施”。有条件的项目,应明确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工程治理措施,并说明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及稳定运行可靠性。

条文9.1.2,碳减排措施的有效性判断优先以国家、北京市发布的节能技术、节能技术装备以及节能低碳技术产品目录为参考。若采用非推荐目录内的碳减排措施,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说明碳减排效果。

5.8.2 协同减排措施分析

在满足 HJ 2.1、HJ 2.2、HJ 2.3以及各要素导则关于污染治理措施方案选择要求前提下,开展污染物环境治理设施和预防措施的协同降碳分析,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并论证经济技术可行性及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环境质量达标区,应满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在保证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碳排放量小、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正协同减排的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2)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应在满足区(流)域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替代源的消减方案要求、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及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最佳可行技术要求,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基础上,优先选择碳排放量小、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正协同减排的污染防治措施方案,以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对已列入国家、本市发布的节能低碳技术产品和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碳减排措施,应优先采用。若采用非推荐目录内的碳减排措施或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内的防治措施,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充分论证其有效性、技术可行性及碳减排效果。

经济技术可行性及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论证。应按照条文9.2.1及附表C.2给出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措施的具体内容、规模及工艺、相应投资、实施计划,所采取措施的预期效果(含污染治理效果、协同减碳效果,环境质量目标可达性)等内容。经济技术可行性及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分析,应结合区域、行业认可的最佳可行技术要求,以及区域碳排放强度考核、碳市场交易、碳排放履约要求进行分析论证。不在推荐目录内的碳减排措施或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内的防治措施,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充分论证其有效性、技术可行性及碳减排效果。另外,污染物协同减排设施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协同减排措施举例。参照《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2020 年本)》,以污水处理措施——微氧低耗一体化污水生化处理工艺为例,该技术采用微氧曝气系统及双气路控制模式,实现高污泥浓度低溶解氧的精确控制系统,曝气量小、污泥龄长,与传统活性污泥处理工艺相比,能耗节省40%以上,减少占地40%。在满足废水稳定达标、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通过能源消耗的降低实现碳减排。以大气污染控制技术——静电式空气过滤楼宇新风系统为例,利用静电放电除尘技术、电荷释放控制技术、静电凝聚技术以及电晕-高压介质场除尘技术等技术,具有风阻小、风机功耗低、有效杀灭微生物、高效过滤新风等特点,与传统过滤器相比,节约风机耗电量约 5%。在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通过能源消耗的降低实现碳减排。

5.8.3 符合性分析

衔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131-2021)关于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的相关要求,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减污降碳措施与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提出的减污降碳要求的符合性。

5.9 管理与监测计划

管理要求的提出应按照HJ 2.1的规定,明确建设项目运行阶段的日常环境管理要求。

监测计划的制定应符合DB 11/T 1781-1787的规定,包含建设项目描述、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描述、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相关参数等内容。

5.10结论与建议

对建设项目的碳排放核算评价结果、排放水平分析、减污降碳措施,以及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提出建议。

5.11编制要求

内容完整度和规范性应满足本指南要求,在环评文件中编制碳排放的独立章节。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无。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碳排放核算在国内外已有相应的研究和开展(见3.4)。目前国内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也未采用国际标准。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可为碳排放核算评价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九、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十、实施标准的措施(政策措施/宣贯培训/试点示范/配套资金等)

本标准发布后,将立即在北京市范围内应用推广,并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企业、技术单位进行宣贯培训。

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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