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支撑水资源配置工程的科学决策,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刚性约束论证和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以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与节约保护为主要目标,在认真审查水资源配置工程取用水规模合理性的基础上,做好可行性研究阶段水资源刚性约束审查,重点审查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等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的符合情况,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切实保护河湖生态环境,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明确了水资源刚性约束论证和审查的重点任务:
一是做好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区域配置水量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情况。对区域现状用水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除必需的生活用水、用于置换超采地下水和退还挤占河湖生态用水的以外,不得新建水资源配置工程增加用水量。对区域现状用水未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现有存量用水与增量用水之和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二是做好与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性审查。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新增供水量后的规划水平年地表水配置水量,必须符合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控制指标。对现状供水已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控制指标的,不得作为新增供水水源。
三是做好与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量、水位)的符合性审查。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审查工程生态流量指标与泄放措施的合理性。分析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影响范围,审查不同来水条件下设定取水规模及过程对影响范围内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水量分配方案断面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水量分配方案断面控制指标满足程度。对具有特殊生态保护对象和河流,涉及工程断面下游敏感期生态流量的,应分析对敏感期生态流量的影响。
《通知》要求,水利部按管理权限审查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阶段水资源刚性约束审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地方负责审查的水资源配置工程,也应结合当地实际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