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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起施行,辽宁省大连市印发关于大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1-13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1/1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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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水管理 水处理 水资源配置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大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企业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逐步建立完善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其他方式由业主、居民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居民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改造费用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提供节能、节水、安防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常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强化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会同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和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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