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宁波市奉化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2022-2025”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美丽办〔2022〕20号)、《宁波市“2022-2025”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2〕57号)要求,深入推进全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对标推进“六大变革”、打造“六个之都”新目标新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减废降碳协同,提升数字化监管效能,培育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活方式,大力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基本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无废”共治格局,着力提升全域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推动建设美丽奉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特色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坚持减污降碳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体推进,强化顶层设计,构建部门齐抓共管、多跨协同、权责明确的工作体系。
导向清晰、五废共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破解五大类固体废物在污染防治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因地制宜设置治理任务、措施等,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数字驱动、智慧管理。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全方位重塑管理方式、治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固体废物高效智能管理水平。
理念先行、全民共建。坚持普及“无废”理念,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营造全社会共建共享的良好建设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奉化区力争获评省级五星级“无废城市”。全区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稳步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着提高,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证,收集转运体系全面覆盖,数字化治理能力大幅提升,“无废”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日趋完善,“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无废城市”建设达到全国、全省领先水平,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源头减量治理行动
1.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推进化工、纺织、造纸、电镀等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引导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和再生原料,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鼓励产废单位内部开展循环利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累计完成10个低效区块的改造提升,120家企业落后产能淘汰。(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加强固体废物产量大的行业的整治提升和清洁生产,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法落实“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危险废物减量为重点,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逐年降低。到2025年,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达到130家次,其中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80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50家。(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同绿色工厂、绿色园区与无废工厂、无废园区等建设,打造绿色供应链,全面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到2025年,市级及以上绿色园区达到2家,奉化经济开发区实施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推动清洁能源和非化石能源的发展,到2025年,奉化区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定控制目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矿山企业应健全绿色矿山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2.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引导公众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倡导“光盘行动”,以餐饮企业、酒店、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等为重点,遏制餐饮行业食品浪费,加强反食品浪费执法。宣传“文明餐桌”,推广智慧自主计量点菜模式,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牵头单位: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
3.推广实施绿色农业。加快推动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完善农牧对接“一县一案”,统筹推进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农牧对接体系建设,鼓励规模猪场采取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重点打造绿色低碳与种养循环相结合的新型循环农业示范体。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建设“肥药两制”改革精准管控系统,建立“肥药两制”改革生产主体的“一户一档”数据库。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4.大力推广绿色建造。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执行建筑垃圾限额排放标准。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提倡绿色构造、绿色施工、绿色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优化桩基选型,实施泥浆集中固化。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5.加快落实快递绿色包装。开展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推广订单快递、入厂物流、仓配一体、逆向物流等服务新模式。开展可循环使用快递包装应用试点,提高快递包装回收量。全面推广应用45mm以下“瘦身胶带”和免胶带纸箱,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的使用。到2025年,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快递行业废包装产生量实现零增长。(牵头单位:区交通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深入开展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专项行动,推进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漂行动,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加大塑料废弃物分类收集力度,完善可降解塑料垃圾回收体系与末端处理机制,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构建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在前期禁限塑工作基础上,到2023年底,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农贸市场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餐饮外卖领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区宾馆、酒店、民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到2025年底,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和餐饮外卖领域。(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区科技局)
(二)完善收集转运规范制度
7.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评估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环卫设施改造,统筹实施中转站、转运车辆等配套设施改旧建新,提升收运功能,将分类运输车辆逐步接入市级垃圾分类管理平台。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局)完善有害垃圾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有害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台账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完善装修(大件、绿色)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扩大收运覆盖面。(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分类处置体系,推进农村可回收网点与城市回收体系对接,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76%,完成200个农村垃圾智分类试点,建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省级示范村11个。(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
8.优化工业固废收运分拣体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分类管理、贮存制度。加快推进一般工业固废服务体系覆盖范围,探索建立市场竞争机制,优化收运体系,持续提升收运企业处理水平。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运工作评价标准,研究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单位考评办法。(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9.健全危险废物收运服务体系。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收运服务企业帮助、指导、提升小微企业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包装、暂存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健全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汽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10.提升农业固体废物收储运体系。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固体废物收储运体系。遵循分类收运、就地消纳、综合利用、集中处置原则,完善农民可接受、易操作的秸秆分类收运体系,完成4个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建设。鼓励农资供销系统建立以农资连锁店为主要依托的废旧农资回收网络,引导回收主体对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建立回收信息台账。推广应用加厚地膜和全生物降解膜,组建地膜回收作业专业组织,采取以旧换新、政府补贴、有偿回收等激励制度,扩大回收覆盖面。到2025年,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的政策支撑和组织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11.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五分类资源化处置,细化建筑垃圾分类体系,严格落实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就地就近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全方位掌握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清运量、末端处理处置量、资源化利用量等数据,强化统计分析,研判建筑垃圾量变化趋势,完善全过程管理。(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三)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12.加快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深化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推广“搭把手”等再生资源公共服务回收平台。探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收运“三网融合”,重点推动世行贷款二期全品类生活垃圾智能回收箱扩面升级。提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着力打通堆肥、沼渣等产品应用渠道。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增长率保持正增长。(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废弃灯管、废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废旧物资为重点,加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建设。到2025年,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
13.提升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开发应用大掺量粉煤灰混凝土技术,探索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橡胶等低值固体废物分类利用技术,加强废钢渣、铸造废砂等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推广,培育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14.提升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抓好奉化作为省秸秆全量化利用试点县的工作,扎实落实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推动综合利用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有机结合,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统筹推进全区秸秆资源化产业发展。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6.5%以上。鼓励肥料、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大容量包装物及易处置利用的包装物。加强堆肥场、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长效运维,推广沼液浓缩利用和配送模式、有机肥集中处理模式,示范推广“稻虾轮作”“茶羊共生”等生态种养模式和农作制度,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全面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农业政策性保险联动机制,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监管机制。规范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15.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提高再生产品质量。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在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中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国家试点建设,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引领,推动建材和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到2025年,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用于基坑回填、筑路施工、土地整理、绿色覆土等直接利用比例,再生建材利用比例达到15%,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四)推进处置设施提质增效
16.推进处置能力建设。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行动,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方案,着力解决渗滤液处理、臭气防治、防渗等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减少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到2025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率控制在5%以下。(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17.推进处置保障体系。推动生活垃圾焚烧等行业设施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完善协同处置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需求与处置能力相匹配。(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对标“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到2025年,提档升级完成率达到50%,培育1家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建立涉疫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平战”快速转换机制,提升涉疫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
(五)推广数字智治监管模式
18.贯通数字化监管平台。充分对接浙江省“无废城市在线应用”、宁波市“1个综合管理服务应用+9个业务核心应用+N个多跨场景应用”体系,形成全流程、全链条式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2023年,完成系统所需数据归集,定期更新数据。(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
19.提升数字化监管服务能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车辆出入口、贮存仓库内部和出入口、主要装置、有毒有害气体和温度探测报警装置等点位安装具备AI抓拍功能的在线监控视频装置。全面应用“浙固码”,实行“产生赋码、转移扫码、处置销码”,到2025年,新增“浙固码”应用覆盖企业达到市级要求,全面提升危险废物闭环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接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协同服务”场景应用,推广智能化储废容器,实现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牵头单位:区交通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提升高效监管执法能力
20.加强固体废物全流程监管。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到2025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源头分类、中间转运、末端处理的全面精细化管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将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纳入环保信用管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加快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21.强化固体废物执法能力。深入开展固体废物方面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推进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强化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行为。(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在信用、税收、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惩戒,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人行奉化支行)
(七)强化典型示范宣传引领
22.拓深“无废细胞”建设。大力推动工厂、园区、乡村、学校、医院、工地、景区、机关、汽修、商超、农贸市场、社区、饭店、场馆、快递驿站等“无废细胞”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牵头单位: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
23.营造全民共建氛围。持续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信息渠道,构建多维立体宣传体系,广泛传播“无废”理念,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提高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培育“无废文化”,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培育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建设“无废城市”的浓厚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监督固废处置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完善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运作机制,健全会商、调度、督导、帮扶等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建设工作高效开展。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和上下联动,指导和监督相关领域工作任务落地见效。严格考核评估,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二)明确工作路线。充分发挥“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作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列出时间表、画出作战图,有力有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三)加大要素投入。加大土地、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示范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扩大绿色贷款、绿色债券规模,支持“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出台资金奖励政策,激励企业和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人行奉化支行)
附件:1.奉化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清单(2022-2025年)
2.指标说明
附件1.
奉化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清单(2022-2025年)
附件2
指标说明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1)指标解释:指纳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范围的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该指标是用于促进全面降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的综合性指标。
(2)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增加值。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统计部门;其中,2022年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按环境统计口径,2023年起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2.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
(一)指标解释:指纳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范围的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该指标是用于促进全面降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的综合性指标。
(二)计算方法: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工业增加值。
(三)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统计部门;其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3.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企业占比
(1)指标解释:指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中,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通过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数量占比。
(2)计算方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企业占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数量÷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数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经信部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由经信部门提供。
4.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企业数量
(1)指标解释:绿色工厂是指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和相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各级绿色工厂。该指标用于促进工厂减少有害原材料的使用,提高原材料使用效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2)计算方法:按实际开展绿色工厂建设数量计。
(3)数据来源:经信部门。
5.开展循环化改造、绿色低碳建设的工业园区数量
(1)指标解释:指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业园区或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数量完成年度任务。
(2)计算方法:按实际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业园区数量和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数量计。
(3)数据来源:发改部门、经信部门;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业园区目标数和年度目标数,由发改部门提供;开展绿色低碳园区建设数,由经信部门提供。
6.绿色矿山建成率
(1)指标解释:指应当建设绿色矿山中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数量占比。绿色矿山指纳入全国、省级、市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该指标用于促进降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环境影响,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
(2)计算方法:绿色矿山建成率(%)=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数量÷应建矿山的数量×100%。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的绿色矿山名单为准。
7.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降低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指城市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降低碳排放强度。该指标为城市整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重要支撑。
(2)数据来源:发改部门、经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8.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1)指标解释:全区光伏、风电、水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2)计算方法:按实际完成情况计。
(3)数据来源:发改部门。
9.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1)指标解释:指当年城市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绿色建筑是指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省市级相关标准的建筑。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2)计算方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新建绿色建筑面积总和÷新建建筑面积总和×100%。
(3)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1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1)指标解释:指全区城镇当年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装配式建筑应用,推动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2)计算方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全区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总和×100%。
(3)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11.生活垃圾清运量
(1)指标解释:指辖区范围内收集和运送到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数量。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2)计算方法:按实际收集和运送到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数量计。
(3)数据来源:综合执法部门。
12.易腐垃圾分类收集清运量占比
(1)指标解释:指城镇范围内易腐垃圾分类收集量占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生活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2)计算方法:易腐垃圾分类收集清运量占比(%)=城镇范围内易腐垃圾分类收集量÷(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生活垃圾)清运量×100%。
(3)数据来源:综合执法部门;按条线报送综合执法部门数据为准。
13.城镇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城市城区和县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分类运输的小区数量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市区全覆盖。
(2)计算方法: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城市居民小区数量÷城市居民小区总数×100%。
(3)数据来源:综合执法部门;按条线报送综合执法部门数据为准。
14.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行政村数量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乡村全覆盖。
(2)计算方法: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行政村数量÷市域范围内行政村总数×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按条线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为准。
15.企业采购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比例
(1)指标解释:指寄递企业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购包装材料占所使用包装材料总量的比例。
(2)计算方法:企业采购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比例(%)=企业采购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量÷包装材料总量×100%。
(3)数据来源:交通部门。
16.快递循环中转袋使用比例
(1)指标解释:指快递循环中转袋使用数量占快递中转袋总数的比例。
(2)计算方法:快递循环中转袋使用比例(%)=快递循环中转袋使用数量÷快递中转袋总数×100%。
(3)数据来源:交通部门。
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工业资源、能源消耗。
(2)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022年按环境统计口径,2023年起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18.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指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减少工业资源、能源消耗。
(2)计算方法: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当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其中,无机类危险废物(HW17、HW18、HW22、HW23、HW24、HW25、HW26、HW27、HW28、HW46、HW48)进入水泥窑协同的,可计入综合利用量;其余危险废物进入水泥窑的不计入综合利用量。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19.秸秆收储运体系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城市纳入秸秆收储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秸秆收集水平,有助于推动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2)计算方法:秸秆收储运体系覆盖率(%)=纳入秸秆收储运体系的行政村数量÷市域范围内行政村总数×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2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1)指标解释: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算方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21.秸秆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指秸秆肥料化(含还田)、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总量与秸秆可收集资源量(测算)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实现部分替代原生资源。鼓励各地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2)计算方法: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测算)×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按条线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为准。
2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量与畜禽粪污总量的比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量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确定。该指标有助于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计算方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量÷畜禽粪污产生总量(测算)×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以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中的数据为准。
23.农膜回收率
(1)指标解释:指农膜回收量占使用量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农膜回收水平。
(2)计算方法:农膜回收率(%)=农膜回收量÷农膜使用量×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按条线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为准。
2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1)指标解释: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2)计算方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测算)×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按条线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为准。
25.化学农药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
(1)指标解释:指当年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
(2)计算方法:化学农药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基准年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评价年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基准年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按条线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为准。
26.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氮肥)
(1)指标解释:化肥利用率(氮肥)是当季作物从所施用的肥料中吸收的养分占肥料中该种养分总量的百分数,且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结合我省主要农作物种植情况,目前我省主要测算水稻、小麦上的氮肥当季利用率。
(2)计算方法: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氮肥)(%)=(氮磷钾区作物吸收的养分量-无氮区作物吸收的养分量)÷氮肥施入量×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按条线报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数据为准。
27.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率。根据《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指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利用形式主要包括以建筑垃圾为原料加工制成再生材料和制品,以及建筑垃圾直接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回填等。该指标用于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2)计算方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100%。
(3)数据来源:综合执法部门、住建部门;按条线报送数据为准。
28.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1)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指城镇范围未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设施进行处理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的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率用率指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实际回收量占可回收量的比重。
(2)计算方法: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城镇范围内未进入焚烧或填埋的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生活垃圾总量×100%;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实际回收量÷可回收量×100%。
(3)数据来源:综合执法部门、商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城镇生活垃圾未进入焚烧或填埋的易腐垃圾和生活垃圾总量由综合执法部门提供,可回收物量由商务部门提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实际回收量和可回收量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29.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增长率
(1)指标解释:指当年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相对于基准年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的增长率。生活源再生资源类别包括报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橡胶、废纺织等。该指标用于促进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2)计算方法: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增长率(%)=(评价年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基准年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基准年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量×100%。
(3)数据来源:商务部门。
30.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率
(1)指标解释:指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的回收量与可回收物产生量的比率。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主要指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该指标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的回收水平。
(2)计算方法: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率(%)=可回收物回收量÷可回收物产生量×100%。
(3)数据来源:卫生健康部门、商务部门。
31.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纳入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回收体系的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汽车销售、维修企业等)数量占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总数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产品类废物的收集回收,有助于提升产品类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2)计算方法: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覆盖率(%)=纳入产品类废弃物回收体系的产生单位数量÷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总数×100%。
(3)数据来源:商务部门、经信部门。
32.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率
(1)指标解释:指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提高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2)计算方法: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33.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1)指标解释:①是指纳入我省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收运管理范围(包括城镇和农村),并由持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小箱进大箱”是指持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所有小箱点医疗机构签订处置协议,并委托大箱点医疗机构代为收集医疗废物的情形。②是指各地涉疫废物管理水平。
(2)计算方法: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纳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0%。②各地涉疫废物管理水平按涉疫废物管理指数评估。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34.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纳入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的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期间可以高校及研究机构实验室、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汽修企业为主)数量占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总数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提升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能力。
(2)计算方法: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纳入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的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总数×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部门;教育机构实验室数量由教育部门提供、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数量由市场监管和科技部门提供、机动车维修企业数量由交通部门提供;纳入收集处置体系的单位数量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35.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
(1)指标解释:指当年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量占当年医疗废物总产生量的比例。
(2)计算方法: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当年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量÷当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总产生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量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总产生量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
36.动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1)指标解释:辖区内开展动物医疗废物处理的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占产生单位总数的比率。其中: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
(2)计算方法:动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纳入收运处置体系的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数量÷产生单位总数×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纳入收运处置体系的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数量”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产生单位总数”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37.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危险废物年产量在20吨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统一收运体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年产量在20吨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总数的比值。
(2)计算方法: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危险废物年产量在20吨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统一收运体系的数量÷危险废物年产量在20吨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总数×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3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
(1)指标解释:指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2)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基准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评价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基准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022年按环境统计数据,2023年起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39.完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含尾矿库)综合整治的堆场数量占比
(1)指标解释:指完成综合整治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含尾矿库)占比。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指我国各工业领域在生产活动中年产生量在1000万吨以上、对环境和安全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和电石渣等。该指标用于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规范管理。
(2)计算方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完成数+尾矿库环境整治完成数+尾矿库安全治理完成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含尾矿库)综合整治的年度目标。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4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企业覆盖率
(1)指标解释: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纳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的数量与应纳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企业总数的比值。
(2)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企业覆盖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纳入统一收运体系的数量÷应纳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企业总数(基数以二污普数据为参考)×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41.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采取焚烧、化制等工厂化方式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占病死畜禽总数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2)计算方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总数×100%。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4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辖区内无害化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数量占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辖区内无害化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数量÷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3)数据来源: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以及产生总量由综合执法部门提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以及产生总量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城镇和农村数据可合并。
43.城镇和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1)指标解释: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指无害化处置的城镇污泥量与城镇污泥总产生量的比率;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指无害化处置的工业污泥量与工业污泥总产生量的比率。
(2)计算方法: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无害化处置的城镇污泥量÷城镇污泥总产生量×100%。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无害化处置的工业污泥量÷工业污泥总产生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城镇污泥相关数据由综合执法部门提供;工业污泥相关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44.“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有关规划制定
(1)指标解释:指城市涉及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划出台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制定“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推进相关工作。
(2)数据来源:区美丽办。
45.“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
(1)指标解释:地方政府加强“无废城市”建设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资金保障。
(2)数据来源:区美丽办。
46.“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纳入绩效考评情况
(1)指标解释:指将“无废城市”建设重要指标及成效纳入区(县、市)年度绩效考评情况。该指标用于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任务有效落地。
(2)数据来源:绩效考评部门。
47.“无废细胞”建设的单位数量
(1)指标解释:指按照“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开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社区、村镇等单位数量。该指标用于促进“无废细胞”推广建设,推动实现绿色生活和绿色生产方式。
(2)数据来源:区美丽办;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48.“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1)指标解释:指“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项目资金投入总额。项目资金渠道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含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部门自筹资金(指地方政府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通过社会筹集的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其他资金。该指标用于促进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投资。
(2)计算方法:投资总额=财政投入+其它投入。
(3)数据来源:区美丽办、财政部门;财政投入是指当年本地财政直接用于保障支持“无废城市”建设的财政资金总额,由财政部门提供;其它投入是指列入本地“无废城市”重点项目的当年完成投资总额,由区美丽办汇总有关成员单位数据提供。
49.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固体废物相关企业情况
(1)指标解释:固体废物相关企业指固体废物产生企业,以及从事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该指标用于促进固体废物相关企业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5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
(1)指标解释: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计算方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100%。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领之日起6个月内不计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宁波银保监局;投保单位数量由宁波银保监局提供,经营单位总数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利用或集中处置且已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51.“无废城市”绿色贷款余额和绿色债券存量
(1)指标解释: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的绿色贷款余额和绿色债券存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9〕326号)建立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贷款包括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的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银发〔2021〕96号),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数据来源:人行奉化支行。
52.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关键技术工艺、设备研发及成果转化
(1)指标解释:指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的数量。该指标有助于促进提升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的科技水平。
(2)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53.五大类固体废物监管联网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无废城市在线应用”平台里五大类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子系统和核心数据的联通覆盖情况。
(2)计算方法:五大类固体废物监管联网覆盖率(%)=“无废城市在线应用”应用已联通覆盖的五大类固体废物监管子系统的数量÷涉及五大类固体废物监管的相关业务系统的总数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5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1)指标解释:根据《“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以及2022年度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相关要求,对全域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评估得到的合格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2)计算方法: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量。
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优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评估良好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4×经评估合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取总数量。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55.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率
(1)指标解释:指地区范围内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数量占所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数量的比例。该指标反映对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用于促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震慑和防范固体废物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计算方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率(%)=地区范围内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数量÷地区范围内所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数量×100%。
(3)数据来源: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56.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
(1)指标解释:指地区涉固体废物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中,经及时调查处理、回复的案件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做好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应对和处理。
(2)计算方法: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及时调查处理、回复的涉固体废物案件数量÷地区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数量×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57.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对城市辖区内年度发生的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覆盖率。该指标用于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计算方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覆盖率(%)=对年度发生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数量÷年度发生的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总数×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58.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的满意程度
(1)指标解释:社会公众和企业方面对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的评价,包括认知度、参与度、满意度、信心度、获得感和意见建议等方面。
(2)数据来源:第三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