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2021)的通知
许政 [2022] 46号
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202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202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源头防治,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要求,结合城市实际发展状况,对《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1-2020)》进行调整,制订本方案(以下简称“区划”)。
一、区划目的
2012年,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1-2020)》,在实施过程中,对全市城市噪声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促进了我市城市声环境的管理与改善。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增加,城市规模和功能布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对原有区划进行调整。为此,许昌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及用地现状等情况,对原有声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旨在提高许昌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相关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0.《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尽快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3号)。
(三)相关规划及资料
1.《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2.许昌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
3.《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4.《许昌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规划》;
5.《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许昌市开发区整合方案的函》(豫发改工业函〔2022〕25号);
6.《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
7.《许昌市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2012-2021年);
8.《许昌市建成区道路设施明细表》;
9.《许昌市噪声投诉统计数据》。
三、区划原则
1.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的依据。
3.在不违背区域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局部服从整体,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4.除交通干线两侧区分边界线,其余功能区相邻的边界线利用客观环境自然边界线(如:道路、河流、行政区边界及建筑围墙等)作为区域边界,避免边界之间的模糊概念。
5.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6.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
四、执行标准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及执行标准见表1。
五、区划内容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包括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区划总面积达227.7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到忠武路、中原路与新107国道,西至永登高速、西外环路与京广铁路,北达农科路、永和路与新元大道,南至南外环路与新107国道,含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昌魏都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许昌建安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许昌东城区产业集聚区。
1类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4个功能单元,1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6个单元,面积约90.28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39.64%;2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9个单元,面积约58.53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25.70%;3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9个单元,面积约78.95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34.66%。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许昌主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京广铁路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及交通设施区域,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为京广高铁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因划分范围内无符合0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此次不作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二)区划调整
本次区划方案相比原方案有以下调整:一是扩大区划范围。区划面积由162平方公里扩展至227.76平方公里,面积增加40.59%。二是调整1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功能区由原有2块区域调整为6块区域,面积由58.91平方公里扩展至90.28平方公里。三是调整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功能区由原有1块区域调整为9块区域,面积由60.58平方公里缩减至58.53平方公里。四是调整3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功能区由原有6块区域,调整为9块区域,面积由42.55平方公里扩展至78.95平方公里。五是调整4类声环境功能区。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情况,对原有4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补充完善。
(三)区划结果
1.声环境功能区划图。许昌市1类至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图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1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1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编号、面积、区域范围详见表2。
3.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许昌市4a类环境噪声限值适用区域分为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两部分,由于部分道路穿越不同功能区,故只对划分做出原则性规定,不对每条道路划分情况作具体表述。许昌市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交通线主干道、次干路、京广铁路干线两侧均划为4a类,停车场及交通场站均划为4a类,京广高铁干线两侧均划为4b类,具体划定如下:
(1)交通干线两侧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边缘向外延伸50米;
(2)交通干线两侧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边缘向外延伸35米;
(3)交通干线两侧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边缘向外延伸20米;
(4)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公路交通干线一侧至该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铁路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
(6)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既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7)本次划分主要涉及到的主要交通干线道路及重要交通场站区域详见表3。
六、其他说明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现状为居住、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邻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a类区。
3.1类区、2类区、3类区划分的区域中包括4a类区的,执行4a类区标准。
4.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1-2020)》同时废止。
5.本区划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2021)
2.许昌市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图(2021)
3.许昌市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图(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