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环境大气自动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最高限价为11611000元,以下为项目详情:
重庆市环境大气自动监测技术服务(CQS22C01688,CQS22C01686)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重庆市环境大气自动监测技术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3月17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2C01688,CQS22C01686
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300400063AF
项目名称:重庆市环境大气自动监测技术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4,199,800.00元
最高限价:11,611,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
1.包1:服务期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
2.包2:2.1.港口、码头、重点工业园自动监测技术服务:服务期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2.2.TVOC自动监测技术服务:服务期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
3.包3:服务期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
4.包4:服务期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5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包1-包3:预留预算总额(各包)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2.1.1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2投标人若为大型或以上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3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将合同总份额的18%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出具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2.1.3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将合同总份额的18%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出具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2.2.包4:该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承接单位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3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3: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四、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3年3月17日 09: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3月17日 10: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五、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2023年3月17日 10:00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