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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吉林省《长春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日期:2023-04-03    来源: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4/0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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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污水 污水处理 污泥处理

《长春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月30日2023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随着目前长春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提标改造,污泥产生量不断增加,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需要贯彻落实;二是长春市污泥处理处置立法空白需要填补;三是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的企业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参考借鉴《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完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能;污泥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和要求;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要求;法律责任。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将6个外县(市)区纳入管理。规定了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根据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办法》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报告制度。在污泥产生阶段,规定“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具有处理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处理处置单位发生变化时提前向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阶段,规定“新建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经营范围、污泥来源、处理处置规模、处理处置工艺及产品去向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现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报告变化情况。”在污泥处理处置阶段,规定“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污泥进行合理处理处置,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产品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三)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管理

《办法》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产生方面,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厂前的污泥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运输方面,执行转运联单制度,并对运输车辆作出规定;处理处置方面,建立健全污泥及产品的检测相关制度;全过程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四)关于污泥处理处置产品的部门职责

现阶段,关于污泥处置产品监管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办法》中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后的产品又投入使用的市场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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