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3年版)》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3〕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导已备案社会监测机构依法良性发展,经征询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版)》的基础上,我局开展了指标体系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形成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说明: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南》(T/SSESB 000002-2021)相关要求。
2.“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六、十条相关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和结果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能力确认是指:通过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
3.“业务执行”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监测〔2022〕215号)相关要求;监测(测试)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报告上传说明》相关要求。
4.“收费信息公示”的项目(参数)应不少于机构上一评价年度上传至监管系统中监测项目能力范围的80%。
5.“监测报告上传率”中上传监测(测试)报告类型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中要求,如遇特定情况(如承担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突发或应急监测)无法实时流转监测项目信息,应于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补传监测(测试)报告。
6.“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财务核算规范”按照评价周期上一年度数据认定。
7.初次评价时,“荣誉和奖项”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8.“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认定。
9.“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弄虚作假”判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10.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备案的机构,原则上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
11.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
D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