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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晋中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11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4/1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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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整治 流域治理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摸清本辖区河流分布、水系流向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在现有排污口清单基础上,再次对本地区所有排污口进行“拉网式”踏勘排查、核实,填写《     县(区、市)入河排污口清单》(见附件1)。排查工作要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排污口清单要根据后续排污口分类整治、设置审核、登记备案信息动态更新。

2.确定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污染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的整治、规范化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根据排污口污染来源,溯源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排污口与责任主体要一一对应,确保不重不漏。责任主体确认工作要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分类整治

3.规范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对应《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见附件3)标准,对各排污口科学分类,规范其一、二级分类和代码。2023年8月底前完成各排污口命名及分类工作。

4.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截污治污、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扎实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取缔清单、合并清单、规范整治清单、整治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期限等内容,及时推进分类整治工作。整治方案于2023年10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5.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违法排污口取缔工作要于2024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

6.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要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全部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园区外焦化和化工企业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化工园区、焦化企业废水循环利用零排放。园区(或开发区)内各工业企业废水需经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园区集中水处理设施来水水质接纳标准后,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每个园区(或开发区)只保留一个集中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经认定确有必要保留其他排污口的,应严格按照审核权限进行排污口设置审核。

汾河流域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海河流域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依法限期退出,退出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水质需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统一设置一个排污口。

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通过建设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等设施,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

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要于202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7.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的排污口,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责成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改造及更新、修复、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要于2024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8.确定保留清单。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排污口保留清单要于2024年11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9.开展规范化建设。所有保留的排污口,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口标识牌设置规则设立规范的标识牌。工业废水排污口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口,要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包括采样点的规范、流量监测设施的配备、标识牌的竖立、视频监控的安装、必要检查井的设置、现有设施的更新维护等)。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要加装视频监控,建设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关闭的精准管控措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于2024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严格监督管理

10.加强规划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规划制定时,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和考核目标,严格排污口设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对排污口设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明确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和考核断面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

11.严格设置审核。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城市雨洪排口、农村(包括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共7类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按要求填报《     县(区、市)入河排污口登记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进行登记备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区域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从严做好排污口设置审核,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登记备案信息。

12.压实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调度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健全排污口监测体系,通报排污口超标排放情况,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并提出治理建议。水利、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排污口整治工作。

13.严格执法检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道排污或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管行为,溯源确定责任主体后,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14.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跨市域河流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入工作,构建我市“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全链条可视化的排污口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全市水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排污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排污口的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完善档案建设,建立排查整治、设置审核、登记备案、日常监督等方面的动态管理台账。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属地责任。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定责任主体,压实部门职责,统筹部门联动,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确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跟踪问效。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市水质提升攻坚行动、全市河长制等工作内容予以考核;对存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因排污口超标排放导致考核断面不达标的县(区、市),按照《晋中市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市环发〔2022〕46号)、《晋中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实施细则》(市环发〔2021〕25号)进行生态补偿处罚。

(三)加强科技支撑。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技术手段,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配合省级开展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为科学、精准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提供科技支撑。

(四)加强宣传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公众对排污口的监督意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及时曝光负面典型。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微信平台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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