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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开展城市区域和工业园区大气中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设备比对!

日期:2023-04-28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4/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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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大气监测 空气质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环监测〔2021〕117号)、《“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3〕12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须持续开展城市区域和工业园区大气中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专项监测,为评估我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成效提供数据支撑,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相关地区尚不完全具备开展城市和工业园区大气中ODS和HFCs监测的仪器设备和能力,且市面上现有仪器设备是否适用于相关监测尚不清楚。为保障城市和工业园区大气中ODS和HFCs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充分了解相关仪器设备的适用情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将开展ODS和HFCs监测仪器设备比对,欢迎相关仪器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报名参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城市区域和工业园区大气中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设备比对

二、项目内容

开展ODS和HFCs设备测试性能的比对,具体内容包括仪器稳定性、方法灵敏度、精密度和正确度等性能参数的比对。

三、项目经费

相关单位自愿参与,总站根据工作情况收取一定费用。

四、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五、申报流程

(一)本公告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和官微“中国环境监测”公开发布,申报工作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申请函(见附件)申报。

(二)项目申请函及有关资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及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函电子版文件需于2023年5月20日下午16点前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请标明“ODS分析设备比对+合作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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