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情况
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工作,2023年4月共监测88个在用水源,均为地表水水源,其中河流型水源47个,湖库型水源41个。
(一)监测点位
河流型水源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布设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按照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二)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污染特征污染物。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评价。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一)水源达标情况
21个地级以上城市2023年4月开展监测的88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100%达标(附表1)。
(二)水源水质情况
开展监测的88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其中,达到Ⅰ类标准的17个,占19.3%;达到Ⅱ类标准的50个,占56.8%;达到Ⅲ类标准的21个,占23.9%。
附表1 广东省2023年4月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注: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水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