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领域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方面的新举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轻微不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公布一起“轻微不罚”典型案例:
某砂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
【典型做法】
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确认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为主,增强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减少轻微违法行为的发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按照《2022年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砂场开展第四季度双随机抽查,发现该砂场露天堆放砂石约80立方米,未进行密闭覆盖。
【查处情况】
该公司砂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三款第五项及《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附件1中第26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本案是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自《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下发以来办理的第一件不予处罚案件,《清单》从建设项目管理、排污许可、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其他等大七类共36种情形,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特别是设定了不予行政处罚承诺制,规定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当由当事人签下《承诺书》,自愿承诺改正违法行为,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对于企业“六稳六保”的服务要求,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助推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