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发布了2022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及环境治理等相关领域。
其中,保山市龙陵县某镇政府因防控“红火蚁”不力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1年12月,龙陵县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龙陵县检察院监督发现该镇多处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防控形势严峻程度加剧,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龙陵县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但未采取有效消杀措施,致红火蚁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侵害,遂判决责令其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
昭通市两人因在自然保护地开采玛瑙被判刑。2021年7月,被告人赵某周父子未经批准在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缓冲区的大山包镇某村挖了4个约1米至1.5米宽、6米深的洞,卖给他人采挖玛瑙石,共获利2.7万余元。在被行政处罚后,检察机关又对二人提起公诉,昭通市昭阳区法院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该保护区内的大山包湿地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颈鹤的越冬栖息地和集散地。
在玉溪市,工程建设因噪音影响大被判赔偿。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4月起养殖蛋鸡,同年11月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因高速公路施工需要,在鸡舍下方最近约60米处建厂进行T梁生产,产生噪声,期间蛋鸡出现蛋量下降、停止产蛋、死亡等情况,经易门县环境监测站多次监测夜间噪音值均为50分贝以上。养殖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中铁七局某公司向养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9万余元及支付鉴定评估费6万元。
其余案件还包括普洱市景东县检察院诉某镇政府怠于履行古村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玉溪市江川区检察院诉钱某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大理州鹤庆县检察院诉奚某兴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等多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