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碳交易企业外购电力中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
沪环气候〔2023〕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号)以及《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沪环气候〔2023〕12号)工作要求,做好碳排放权交易与电力交易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碳交易企业外购电力中绿色电力(以下简称外购绿电)碳排放核算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碳交易企业可选择将外购绿电单独核算碳排放。
二、适用范围
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以省间交易方式购买并实际执行、结算的电量。
三、调整因子
外购绿电排放因子调整为0 t CO2/104kWh,其他外购电力排放因子仍统一为4.2 t CO2/104kWh。
四、相关要求
(一)请在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年度碳排放报告中分别报告外购电力总量和外购绿电电量。
(二)做好绿电交易相关材料的存证工作,以备第三方核查与管理部门检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依据、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外购电力账单等。
(三)年度碳排放量一经审定即作为后续年份配额分配等相关工作的依据,不作特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