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2022年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贯彻省固废条例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编制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强化服务保障,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小微产废企业提出个性化精准要求。
二、《管理办法(试行)》的总体考虑
一是突出风险防范,明确管理要求。在联单形式上,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且统一了电子联单的样式以及联单编码规则。在工作责任上,明确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在联单发起、运输、接收过程中的工作要求。在时间要求上,原则上要求移出人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时就应发起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核实联单信息后方可开始转移,接收人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
二是强化服务保障,优化流程管理。丰富转移形式,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实际情况,在车、船等传统转移方式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明确以管道、输送带等非交通工具转移方式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跨省转移的电子联单管理要求,针对应急等特殊情况,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录转移信息。优化联单种类,为服务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每日转移量大的情况,个性化推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联单,单类工业固体废物平均每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转移5批次及以上的移出人,可按日填写、运行大宗联单。提升小微企业服务,小微园区产废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可由小微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点的,可豁免运行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该办法包括4个章节和两个附件。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一般工业固废电子转移联单管理。
二是联单运行。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从联单发起、承运管理、接收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从非交通工具转移、跨省转移管理、小微企业联单运行、大宗联单、联单补录明确五种不同情形的联单管理要求。
三是职责分工与协作。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协作机制。
四是附则。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编码规则、相关术语解释、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 。
两个附件分别是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普通联单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样式及填写说明。
四、《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人:冯诚伟
联系电话:0571-2888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