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池材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急需处置,经层层外包,固体废物被跨省非法倾倒在重庆市合川区,造成环境损失近千万元。为依法打击犯罪、及时修复环境,重庆市检察机关发挥专业化办案优势,打了一场精准的攻坚战。
2022年2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合川区多地被倾倒了大量的可疑废物。警方遂立刻展开侦查。经查,2021年4月,四川省一电池材料企业以每吨170元的价格将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压滤污泥”,交由四川省德阳市山间公司(化名)实际控制人杨某处理。杨某又以每吨140元的价格外包给龙某。而龙某则以更低廉的价格委托给合川区当地的渣土贩子邓某等人处理。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龙某等人先后非法运输5万余吨“压滤污泥”至合川区,在小安溪河边、耕地旁等5处地点倾倒3万余吨,剩余近2万吨堆放于合川区某村。
2022年5月,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在小安溪现场查看倾倒物。
该案属于跨行政区划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2022年5月,在重庆市检察院的统一指挥下,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一分院”)和合川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侦查取证意见,为案件的成功侦办打下了坚实基础。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龙某等5人移送合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一分院决定提级办理,调用辖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办案团队组成专案组。
然而,案件办理并不顺利。“即使将‘压滤污泥’认定为其他有害物质,但其环境损害后果仍难以确定。”专案组组长康钦平介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认定为有害物质,并追究非法倾倒者的刑事责任,在重庆没有办案先例。该如何对“压滤污泥”的危害性作出精准评价,找准“入罪门槛”?
专案组通过实地走访,对现场进行复勘,与环境专家、鉴定人员反复沟通后提出:“现有的‘压滤污泥’属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书,没有对其危害性、毒害性和环境污染后果进行鉴定分析,需要再进行更为准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其实,早在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就曾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中一处倾倒点的土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多种污染因子均超过基线水平,锌、镍指标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对此,专案组认为:“本案倾倒点多达5处,土地类型不一,成分也受天气、时间影响,鉴定仅对浅表层的土壤进行了检测,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污染的后果,必须对倾倒地点全面采样鉴定。”
2022年10月,专案组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测。经检测,倾倒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均受到严重污染,尤其是地下水中的锰超基线433.58倍。至此,相关证据被全面固定了下来。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专案组最终认定“压滤污泥”属于其他有害物质。
“清运工作不能等,如果汛期来临,污泥很可能会被冲进小安溪,造成大面积污染,必须同步推进清运工作。”2022年6月,检察机关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属地镇政府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风险,并要求电池材料公司支付清运处置费用。
同时,专案组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后发现,山间公司可能涉嫌单位犯罪。山间公司自2020年7月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环保领域中介业务,其间经营业务正常运行,并非为了本案实施犯罪行为而临时成立的“空壳公司”。在事实面前,杨某终于松了口:2021年12月,他在得知龙某的违法倾倒行为后,仍选择继续合作,甚至亲自前往倾倒现场指使龙某利用渣土掩埋罪证,获取非法利益。
“单位意志、实施行为、经营状况等证明可认定山间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而杨某作为山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实施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追责。”专案组提出追诉意见。今年4月23日,一分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山间公司、杨某追诉到案。
6月29日,经一分院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山间公司罚金100万元,并分别判处杨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