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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渌口区渌水流域杨梅港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日期:2023-07-21    来源:渌口区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7/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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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杨梅港 梅子湖 流域治理

渌口区渌水流域杨梅港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渌口区渌水流域杨梅港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株洲市渌口区杨梅港(大乡村、蛇头村、花园村、均坝村)

建设单位: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文号:株渌环评表〔2023〕14号

审批日期:2023年7月17日

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的《渌口区渌水流域杨梅港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市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投资3152.66万元在株洲市渌口区杨梅港(大乡村、蛇头村、花园村、均坝村)建设渌口区渌水流域杨梅港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1.生态护岸工程:①生态护岸工程植草皮自然护坡5640m,共计约11280m2;②石笼网护岸共计约8180m3,长4090m;③植生挡土墙共计约4194m3,长2796m;总计长度12752m。④15m漂浮式浮筒河道垃圾拦截网3个。

2.人工湿地:杨梅港支流(蛇头村支流、花园村支流)来水及梅子湖污水处理站尾水进行水质提升,建设3座人工湿地净化系统(蛇头村支流净化湿地,花园村支流净化湿地,尾水人工湿地),共计面积9.93亩。

3.梅子湖生态修复工程:草坡入水(施工不涉水)、松木桩、土堤、三维土工网垫、抛石护坡、石块、土堤、植被种植、种植土回填等。

根据湖南凌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施工机械、车辆临时停放场车辆、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围堰基坑积水经沉淀处理,施工废水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用水,不外排;项目不设施工营地和食堂,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已建四格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肥综合利用,不外排。人工湿地处理后尾水达到《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项目不设搅拌站,使用商品混凝土。加强施工现场的大气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株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扬尘污染管控“八个百分百"的要求,采取优化施工工艺、设置洗车平台、洒水降尘、密闭运输、车辆低速行驶、铺设防尘网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施工期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工艺,优化高噪声机械布置,综合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工程措施降噪,对运输车辆途经敏感点附近时,要求限速、禁鸣,夜间和午休时间停止非必要的高噪声设备的作业,减轻施工对敏感点的声环境影响,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工程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脱水淤泥、建筑垃圾、废弃模板、废钢筋等)须合理利用,不得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严格生态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施工设备和车辆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油类物质进入水体;枯水期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界,不得越界施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加强对周边植被尤其是古树的保护措施;及时对临时占地区、植被扰动区进行植被恢复或复垦。

6.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污染防控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各项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3.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2761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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