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新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大数据发展局,广西海事局,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新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范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包括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二、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均应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标签主要由危废基础信息、危险特性、
数字识别码和二维码组成,标签应按照HJ 1276—2022规定的颜色、字体、尺寸、材质等要求印制,标签设置位置应当明显可见且易读,不应被容器和包装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标签遮挡。危险废物标签中的二维码部分可与标签一同制作,也可以单独制作后固定于危险废物标签相应位置。
三、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目前可通过广西“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广西固废系统)领取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生成二维码。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参照危险废物重点环境监管单位要求生成标签二维码,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一体化终端设备等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
四、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设置。相关单位宜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每一个贮存分区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分区标志宜设置在该贮存分区前的通道位置或墙壁、栏杆等易于观察的位置,用于显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贮存分区规划和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设置、内容要求等按照HJ 1276—2022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五、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设置。相关单位的每一个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均应在设施附近或场所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标志、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标志。标志的设置、内容填写要求等按照HJ 1276—2022第七章相关规定执行。
六、我厅不安排统一制作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指定第三方服务和产品。相关单位可自行选择购买相关终端设备或者硬件设施,相关接口开通可向广西固废系统运维单位申请获取对接标准文档和密钥,并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相关要求,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的帮扶指导,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管中心,於雅娟
电话:0771-5773950
联系人:广西固废系统运维单位,刘军
电话:18994306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