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自动监测的安装等管理要求
对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安装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在 VOCs 自动监测方面,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监测站房的建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数据记录与审核等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已发布地方性监测技术标准的,排污单位应遵守其规定。
在 VOCs 自动监测方面,目前国家的技术标准如下: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自动监测的关键技术要求
(1)按国家、地方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记录;现场帮扶时,重点关注仪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能正常显示和传输监测数据、历史数据是否存在超标情况,以及排污单位是否对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进行了排查和解决问题。
(2)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应保证在 120℃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3)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4)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 NMHC-CEMS,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 90% 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5)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6)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每周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定期添加纯净水。
VOCs自动监测的记录要求
对于自动监测,应参照 HJ 75—2017 的要求,应做好设备调试检测记录、自主验收档案记录、日常运维记录。
其中,自动监测的日常运维记录,应包括:日常巡检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设备维修维护、故障分析及排除、标气更换等)、定期校准记录、定期校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