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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生单位应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告知书

日期:2023-08-02    来源:自然生态土壤科  作者:王瑞萌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0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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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工业危废 蓄电池

全市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生单位: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化解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生单位应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法律义务告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和HW31含铅废物,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二、产生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单位(个人),应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处置。

三、产生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企业管理类型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对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等。

四、产生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台账。

五、转移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进行运输。

六、跨省转移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并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按程序进行审批。

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等业务,应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以及粘贴对应标签标识并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信息。

八、转移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个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行为。

十一、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可在市级规定的试点范围内开展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业务。

举报电话:12369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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